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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嘉吉”终被撤 真美盛成功维权
“美盛嘉吉”商标侵权案迎来终审判决
《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左图:美盛公司产品商标和包装袋
  右图:“美盛嘉吉”商标和包装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终审判决,驳回“美盛嘉吉”商标注册人王荣祥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美盛嘉吉”注册商标的裁定。至此,名列美国《财富》500强企业的美盛公司在中国历时两年的商标维权之战也随着原经销商王荣祥注册的“美盛嘉吉”商标被最终撤销,而取得了圆满胜利。

    商标被侵权 美盛积极进行维权

  两年前,曾经是美盛公司山东临清经销商的王荣祥将该公司在不同时期前后使用的“嘉吉”和“美盛”两商标合并注册为“美盛嘉吉”商标,一时在我国农资界闹得沸沸扬扬,大家都在拭目以待,看这家国际化肥业巨头将采取何种策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2009年3月,王荣祥申请注册了“美盛嘉吉”商标后,将该商标先后授权给德邦化肥(烟台)有限公司、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王荣祥以此商标的授权使用获取商业利益。“美盛嘉吉”产品的上市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美盛公司前期使用的“嘉吉”商标和现在使用的“美盛”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上述使用王荣祥“美盛嘉吉”商标的肥料产品一时间内在市场上导致大量的误认事件,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和经销商纷纷向美盛在华设立的四家公司打来投诉电话,部分地方工商机关因接到大量消费者举报也紧急向美盛公司发函,了解真实情况。

  面对商标专用权被自己多年苦心扶植的经销商进行抄袭、模仿而带来的侵害,美盛公司随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美盛嘉吉”注册商标的申请。希望通过撤销侵权商标的方式,来避免经销商或者农民发生对知名商标的误认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1年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商评字[2011 ]第03287号裁定,撤销了美盛原经销商王荣祥注册的“美盛嘉吉”商标。王荣祥不服此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支持撤销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对使用的商品均为化肥类商品,故在商品类别上属于相同或类似。虽然争议商标为“美盛嘉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不同,但二者都为文字商标,并且其中的“美盛”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即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故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均使用在化肥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者认为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两者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王荣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并且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故其获得核准注册的时间对于案件结论不产生影响。

  2011年9月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评委作出的撤销王荣祥“美盛嘉吉”商标的[2011 ]第03287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予以维持;王荣祥的诉讼主张及其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终审使撤销商标裁定成定论 

  王荣祥仍然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混淆,王荣祥与美盛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和客户完全不同,因此,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荣祥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有特定的关系。争议商标为“美盛嘉吉”,引证商标为“美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使用在化肥类商品上,易使公正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者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来源存在着联系,因此,两者属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1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此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荣祥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王荣祥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美盛公司法律部人士表示,此案历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后最终获得维权成功,这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中国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平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美盛公司对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涉案地各级工商执法机关以及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在此期间依法判案、公正执法表示衷心的感谢。美盛公司也由此增强了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将坚持不懈的与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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