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20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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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开征营业税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开征营业税。

  《通知》规定,今后需要征税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六类税目中,将新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将对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开征5%的营业税。其中需征税的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根据《通知》要求,征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涉及的自然资源需在境内。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则不需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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