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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厂侵犯老农肖像权要赔偿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今年60岁的王老汉家住四平市山门镇,虽说年纪大了,但身体还算硬朗,坚持耕种承包地。本来很平常的生活,却被一条广告打乱了。

  2008年4月时,王老汉从某化肥厂购买了8袋玉米肥用在自家的地里,玉米用了这种肥料之后长势还很不错,心里也比较高兴,就等着秋天的时候能够有个好的收成。在9月的时候,该化肥厂的工作人员李某找到王老汉,说做化肥使用后的效果调查,让王老汉说一下使用该化肥的庄稼长势,并对王老汉的讲述进行了录像。

  在录像之后,李某告诉王老汉公司有可能会用到这些录像,问是否可以用,王老汉感觉肥料效果不错,就满口答应了,于是李某拿出来一份授权合同让王老汉签字。由于王老汉所识字不多,在听了李某的大致介绍之后,想着不就是公司会用到录像进行讲解嘛,反正也无大碍,就直接签了字。

  让王老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2009年2月,王老汉的邻居们纷纷告诉他:“你成明星了,都上电视了,不信你自己看看。”于是王老汉赶快打开电视,看到该化肥厂正在宣传广告中用到自己的影像,同时还在宣传中介绍公司产品的效果,明显有夸大的现象,让王老汉心理感觉非常不踏实:如果公司如实宣传效果,乡亲们用了之后也不会怪自己,但是由于不同家庭的种植习惯不同,效果也难免会出现较大的差异;现在公司进行夸大宣传,乡亲们就更难达到广告的效果了,最后肯定会埋怨自己,到时就有口说不出了。

  心里越想越不踏实,王老汉就找到了该化肥厂,称化肥厂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化肥厂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时要求化肥厂对已使用的行为支付相应的费用。

  化肥厂的负责人称,虽然广告确实使用了王老汉的肖像,但是化肥厂和王老汉之间已经签了协议,王老汉当初同意化肥厂使用,并且签订了合同,所以不应赔偿。王老汉表示,自己虽然当初同意化肥厂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并没有同意让化肥厂在广告中用自己的形象。

  于是,王老汉将化肥厂告到了法院,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上确实同意了化肥厂使用王老汉的肖像,所以没有侵犯肖像权。但化肥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王老汉的肖像,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应给付王老汉肖像权使用费5000元。

  化肥厂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王老汉的请求。市中院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平原则是民事审判遵循的重要原则,判决给付的数额与现阶段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应予支持。近日,四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肖像权问题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案焦点:

  1.化肥厂是否使用了王老汉的肖像。从本案叙述的案情看,化肥厂承认其在广告中确实使用了王老汉的肖像。由此可见,化肥厂使用了王老汉的肖像。

  2.本案使用肖像权的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虽然化肥厂与王老汉签订了协议,王老汉授权化肥厂使用其肖像,并且王老汉签字确认。本案叙述“由于王老汉所识字不多,在听了李某(化肥厂委托代理人)的大致介绍之后,想着不就是公司会用到录像进行讲解嘛,反正也无大碍,就直接签了字”。由此可见,王老汉同意化肥厂使用其肖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有效的。

  3.本案化肥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本案化肥厂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王老汉的肖像做广告宣传,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化肥厂应当向王老汉支付合理的肖像权使用费用。如果王老汉不同意化肥厂继续使用其肖像权做虚假广告的宣传,那么王老汉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协议),并有权要求化肥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案说法: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现阶段,侵害了公民的肖像权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性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的确定: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把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有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给予财产性的赔偿。

  如果因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的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不要相信“口头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权利和义务;

  2.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3.规范图片说明词,并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如: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等),要注意在图说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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