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从财政部传出消息,《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海南、黑龙江、河北、内蒙古、辽宁、山西、陕西、 新疆等有关资源型地区和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在条件成熟时将择机出台。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以企业开采的原矿产量为依据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标准拟定为原油10-20元/吨、天然气5-10元/千立方 米、煤炭15-25元/吨、黑色金属矿10-15元/吨(或立方米)、有色金属矿10-20元/吨。对于存续时间超过10年且社会负担较重或者资源面临枯竭的资源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提取标准。
《试行办法》指出,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由资源型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统筹,其中企业留用60%-80%,地方政府统筹20%-40%,实行专款专用。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以及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所需支出。其中,用于环境治理与生态补偿的支出不应少于留用或者集中使用额的60%,包括矿山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治理,资源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矿山及输送管道地表生态和地质环境恢复,矿井回填、油气田弃置等项目的支出。
据了解,该办法施行后,各地方已建立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煤化工就地转化基金、衰退期转产资金等相关的基金或资金,统一纳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