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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未正确履行贷款不能获得担保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2006年12月中旬,河北定州晴天广告公司因购木材制作广告牌需要贷款,经田某介绍认识了当地甲县信用社主任闫某,于2006年12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信用社贷款给广告公司20万元,用于购买木材,同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方由化肥二厂担保,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方仍不能归还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借款方的抵押物品或由担保单位账户扣还贷款或追究其还款。

  贷款手续办妥后,同年12月26日,广告公司经理唐某去信用社取款(田某当时也在信用社),信用社根据田某出具手续齐全的合同书及贷款凭证直接扣还了田某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8月31日所贷该社的四笔逾期贷款本息122701.28元。余款77298.72元由田某支取部分现金,并以广告公司名义转存47298.72元(在股金单上未加盖广告公司公章),田某12月27日、28日分两次将余款取走。

  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广告公司索要贷款,但广告公司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贷款,所以不进行还款;然后信用社找田某所要贷款,但田某表示虽然信用社直接扣除了自己贷款,而且又将现金交给自己,不过自己只是中间人,没有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该信用社的上级银行直接从担保人化肥二厂的账户上扣划243638.80元,用于偿还20万元贷款本息(其中利息43638.80元)。化肥二厂被扣划款项之后,就直接找到广告公司追偿,广告公司觉得很冤枉,不愿意支付。

  最终,化肥二厂将信用社告上了法庭,广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要求认定信用社的扣划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信用社赔偿自己没有得到贷款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广告公司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属于有效合同。但是,信用社在未征得广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广告公司的贷款对准介绍人田某进行履行,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不能向广告公司及第二化肥厂追要借款,而应向实际用款人田学勤追要。由于该借款合同信用社未对广告公司履行,现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故广告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由于信用社没有实际向广告公司履行借款,所以信用社在贷款逾期后,通过邓州市农行扣划邓州市第二化肥厂账户存款还广告公司贷款本息,属侵权行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不过,广告公司在没有得到贷款的情况下,声称“不贷了”,且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要求信用社支付借款,应视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请求信用社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信用社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信用社在支付款项时,显然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中“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相关规定,没有尽到按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的法定义务,是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

  2.本案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由于信用社没有将贷款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广告公司,也就是说本案贷款合同相对于借款人来说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本案的担保人邓州市第二化肥厂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信用社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案情分析,信用社先是合同履行的对象错误,没有对合同的借款人按期发放贷款,而是将贷款的款项支付给与本案贷款合同无关的人员田某,对于合同的另一方来说,显然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就案说法:

  把握三大要素,及时全面履行合同。

  (一)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是指卖方交货和买方提货共同指向的地点,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含糊其辞,如提货地、交货地、货物到达地等。这个地点有可能成为合同的履行地,也可能据此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二)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

  1.交货方式 明确交货采用的具体方式,如汽运、水运、铁路运输等,铁路运输的是否是代办运输等一定要明确。 

  2.付款方式 明确付款采用的具体方式,如分期分批付款等,还要明确是用现金支付,还是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汇兑支付等。

  (三)履行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期限、验货期限、付款期限、合同期限等;

  1.交货期限  明确具体的起止时间,如自收到货款之日起,至×年×月×日前交货等。 

  2.验货期限  买方收到货物后的验货期限是否明确具体,这个期限就是明确买卖双方谁将承担产品责任的“分水岭”。

  3.付款期限  明确具体的截止时间,如×年×月×日前付款等。

  4.合同期限  明确具体的起止时间,如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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