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天然气进口项目,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倒挂比例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计算公式以三个月为一周期。其中,国内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以国家规定的“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为准。
据了解,这一退税计划涉及项目将包括经国家发改委核(批)准的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装置项目,以及今后经国家准许的其他项目。截至目前涵括的“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每年进口规模300亿立方米,江苏、广东、福建、上海四地天然气进口总规模将达到978万吨/年。此外,在2010年底前“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进口的天然气,也将按此政策返还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