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1年7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农机局人员贪污应退还农民采购款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37岁的金海强是河南某县的一位农民,在有了一些资金积累之后,就想购买一台大型拖拉机。而按照当地的惠农政策,要想享受补贴,必须把钱交给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局)统一购买。于是,2008年8月,他来到县农机局。

  农机局办公室的王铁龙表示自己就是农机具负责购买农机补贴的工作人员,把钱交给他就行了。根据他的指示,金海强先后两次将共计64100元钱给了他,并索取了相应的收据。

  交钱之后,金海强便回家等候通知,但是过了几个月,一直没有任何消息。感觉可能出现了什么问题,他便来到农机局进行询问,结果得到的回复是:王铁龙并没有将所收的64100元购机款交到机关财务,而是自己挥霍了一部分,并携带剩余款项逃到了外地,要处理问题,需要等到将他抓回之后再进行。

  此后,金海强多次到农机局要钱,并且出示了盖有县农机局公章的收据,但是,农机局依然以王铁龙没有抓到为由进行推脱。

  最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终于将王铁龙抓捕归案,金海强满心欢喜地拿着收据到农机局要钱,但是得到的回复又给他泼了一盆冷水:王铁龙贪污的是公款,如果给了,上头查账无法交代!所以,他只能再次空手而归。

  2009年10月29日,县法院就王铁龙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2008年8月,被告人王铁龙利用担任县农机局农机补贴项目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取金海强购买农机款64100元。之后被告人未按规定将该款上交财务,而是用于赌博和日常个人消费。2008年10月,被告人见事情败露,潜逃外地。2009年6月26日,县公安局将王铁龙抓获归案。判决王铁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下来后,金海强再次来到了县农机局,农机局纪检组组长袁某表示,由于这个钱没有进入到农机补贴项目中,至于没给他退钱,是因为王铁龙虽然被抓,但钱至今没被追回,农机局没有权力从账户划拨钱归还给他,如果我们现在拿钱给了他,将来审计时就不好过,这个事只能走法律渠道,他可以起诉农机局,只能等法院判决农机局败诉后,按照法律程序肯定会给他钱的。

  于是,农机局领导一个“不好走账”,让金海强再次陷入了困境。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工作人员犯罪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金海强的货款是否交给了农机局。本案中金海强先后两次将共计64100元钱交给了王铁龙,并索取了相应的收据(盖有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章的收据),由此可见,本案的金海强是把钱交给了农机局,而并非是个人(王铁龙),此时的个人(王铁龙)是在执行单位职务。因此,可以确认金海强购买农机的货款是交给了农机局。王铁龙因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完全可以证明金海强所交的货款应为单位公款。

  2、金海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金海强在农机局将货款交给王铁龙(担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补贴项目组成员职务)并索取了盖有农机局公章的收据,可以说并无不当。因此,金海强不存在过错问题。

  3、农机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农机局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尤其是没有按照财务的相关规定管理盖有农机局公章的收据,致使王铁龙私自收取货款并出具了盖有农机局公章的收据,收款后并未上交单位而是将此笔款项贪污,用于赌博和日常个人消费,给农机局和金海强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王铁龙被判刑入狱,但是其收取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因此,农机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退还货款或者交付农机具的民事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农机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王铁龙追偿。

  就案说法:

  防范货款支付风险。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的影响,一些业务单位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经常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货款直接汇到个人账户(包括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等),而不是将货款汇到单位账户。遇到这种情况,除非是对另一方非常了解,否则应当要求对方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确认函,以确认向个人账户汇款是单位认可的行为。否则,一旦发生本案叙述的类视情况,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