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7版)
有效打假才能让市场净化起来
在打击假冒伪劣化肥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由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全国工商系统的“红盾护农”活动,国家质检总局的春季农资打假行动,每年都硕果累累,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以全国工商系统的“红盾护农”活动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至4月,各地工商机关检查各类农资经营户412727户,检查市场16575个,立案查处农资违法案件17249件,案值31933.9万元;取缔无照经营户3055户,受理投诉2169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1739.7万元。
国家相关部门每年的活动都取得了成果,但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化肥屡禁不绝?山东省青州市的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今年春天,一桩诈骗案件牵涉出了青州市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该事件被齐鲁电视台曝光后,青州市政府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一把手”、乡镇政府“一把手”在辖区内排查,每一个农资厂家都不放过,如果这个厂家没有问题,政府官员必须现场签字,不法厂家漏网,追究签字官员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厂家,立即停水停电,第一时间内追究厂家责任。6月18日,记者走访青州时,前些年臭名昭著的明祖山西路假化肥烟消云散。
如此看来,补防这些漏洞,提升农民自我保护意识是一个长期过程。同时,农资产品市场分散,伪劣产品销售手段隐蔽,也增加了有关部门治理的难度。但在短时间内,市县级政府真正能重视起来,像青州市政府一样,落实到一把手,就能很快打击不规范包装标识和假冒伪劣产品,就能让农民不再受到欺骗和坑害,就能保障规范生产的厂商权益,还农资市场一个干净的环境。应该说,区域农资市场整顿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法律点评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目前市场上突出表现出来的几种“怪象”,主要涉嫌以下四种违法行为:
一、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有效期等,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引人误解的违背客观真实的宣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国家免检”、“国家测土配方施肥工程专供肥企业”等标识。
二、标识不规范行为。标识不规范是指在产品的包装容器上没有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标示,但是产品质量合格,没有标识标示欺诈等行为,对此种不规范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如:“印有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字样,而且突出‘中国驰名商标’几个字”等标识。
三、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销售的产品质量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对于此种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尿素的国家标准中氮养分含量等于或大于46.0%,而对执行尿素国家标准的产品却标识“氮30.3%”,显然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销售此种标识“含氮30.3%”的尿素产品就是一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仿冒国内某大型企业的包装袋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