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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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民肖庆兵在泗洪县承包了大片土地,2010年春季麦田里杂草疯长。肖某有个同乡孙某正好也在泗洪县承包土地耕种。3月,孙某到泗洪县购买除草剂,肖某便委托孙某为其代购一些。
孙某在泗洪县一农药门市购买了“麦哈哈”除草剂240袋,回到村里后,孙某交给肖某40袋。肖某收到农药后立即将该除草剂喷施在其承包的17亩麦田里,过两天到麦田查看时,发现麦苗枯萎发黄,几日过后便逐渐枯死。肖某即向句容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报案,该执法大队委托句容市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小麦枯死的原因进行调查鉴定,4月25日,句容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句容市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种植的17亩小麦枯死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麦哈哈”除草剂产生的药害。
之后,肖某找到经营该农药的陈某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多次交涉未果,肖某于5月22日向泗洪县法院起诉,把泗洪县蔬菜科技服务总站和经销商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陈某在法庭上辩称:本人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人没有卖给原告“麦哈哈”除草剂,将本人列为被告主体不适合。另外,本人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无产品质量问题,与原告同期使用的该除草剂,并未导致枯死绝收的现象,故原告的麦田绝收,与本人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无关。
该案在审理中,被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对其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的质量进行鉴定。泗洪县法院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结论为:被鉴定的50%WG麦田专用除草剂是冒用他人的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编造准产证号、有效成分为零的假农药。
泗洪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委托他人从被告陈某经营的农药门市购买“麦哈哈”除草剂,后将该除草剂施用于其承包种植的17亩麦田,因该除草剂的药害造成麦田小麦枯死绝收,事实清楚。被告陈某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假农药,对此,被告陈某销售假农药,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科技服务总站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提供该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证据,故原告的该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陈某给付肖某损失费用6000元。肖某对科技服务总站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销售假农药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的农药产品是否为“假农药”。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假农药是指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或者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农药产品。从本案的农药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结论来看,被鉴定的50%WG麦田专用除草剂是冒用他人的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编造准产证号、有效成分为零的农药产品。因此,本案的农药产品属于“假农药”。
2、本案的经销商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只要能够证明本案农药产品是经销商陈某售出的商品,经销商陈某就应当对该批农药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因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给肖某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科技服务总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科技服务总站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科技服务总站在法律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科技服务总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法院驳回肖某对科技服务总站的诉讼请求是于法有据的。
就案说法:
权利主张要适当,谨防诉讼风险。现实中存在许多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的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此类问题,不是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当,就是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主张权利时一定要适当,避免发生诉讼风险,带来不要的损失。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