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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的行为是否应由企业承担责任?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学胜

  案例提示:代理商拿到肥料卖给了基层经销商,结果肥料出了质量问题,找厂家讨要说法,厂家却推脱是业务员的行为,与企业无关。

  本期案例:

  2009年11月,重庆某大型流通企业甲公司接到当地基层经销商的电话,说希望能找到一个有机肥的品牌进行销售。看到市场有需求,甲公司就在网上寻找相关的供应信息,后来发现一家河南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乙公司,在网站上该公司介绍自己为某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并刊登了一些领导人到企业考察的图片,对产品的介绍也表现得非常专业。

  于是,甲公司就通过电话联系到乙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订了一批共20吨、标示氮磷钾含量为25%的有机肥,甲公司将该批有机肥直接发送到了基层经销商。2010年3月,当地农民在施用该批有机肥之后发现效果并不理想,纷纷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得知情况后,甲公司迅速派相关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查看,在对没有销售的产品送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检测之后,发现标示含量为25的有机肥竟然只有18个养分。

  发现该批有机肥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问题,甲公司迅速向乙公司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向乙公司征求是否进行复检,乙公司明确表示不用复检。虽然不要求复检,但乙公司的业务人员表示作为有机肥,18个养分的肥料并不影响效果,以此为借口进行推脱。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考虑到及时挽回农民损失是当务之急,就赶紧从公司代理的其他有机肥产品中调运了相应量的产品发放给受损农户。

  之后,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进行协商,到乙公司之后才发现,该公司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属于大企业集团,而是一家独立的民营企业,厂地非常小,也不规范,只是打着当地另外一家大型有机肥企业的牌子,以相类似的名称进行宣传。其生产的产品是从当地另一家有机肥企业拿的18个养分的成品,然后换了公司印制的25个养分的包装之后进行销售。

  当提起相关损失的赔偿时,乙公司负责人表示:与甲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是乙公司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意思,所以如果甲公司要找责任人的话只能找业务员,企业不会赔偿的。而且态度蛮横地表示公司只是小型的加工企业,自身也没有实力,对方爱怎么办就怎么办。

  听到乙公司不仅推脱责任,还耍赖,甲公司的代表立刻进行了反驳:业务人员的行为代表的是企业行为,企业必须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前期甲公司已经就问题进行了处理,认为乙公司不仅要退还货款,还要将甲公司进行赔偿的费用承担起来。否则,将会把这个问题反映到乙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还要找有关的媒体进行曝光。

  看到甲公司的态度非常坚决,在经过协商之后,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提出的条件,不仅返还了货款,还将甲公司对农民的赔付进行了承担。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例性质:

  本案既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件。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一般会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焦点:

  1、谁应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本案中的产品标示含量为25%的有机肥,经过化验后竟然只有18个养分,属于伪劣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生产者——乙公司承担。

  2、业务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业务员的销售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代理行为,因企业的授权而产生。本案中的乙公司表示,业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意为乙公司没有授权给业务员销售,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从本案分析可看出,甲公司从互联网上了解到乙公司的相关情况并联系到有关业务人员后购买货物,并且货物的包装标识都是乙公司特有的,而且乙公司是知道业务员的销售行为,因此,尽管甲公司没有确认业务员是否具有乙公司代理权,但是甲公司仍然有理由相信业务员是代表乙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构成了表见代理,其行为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当然,如果甲公司将货款直接交给业务员本人,且乙公司也确实不知道此项业务,那么此项业务就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业务员就涉嫌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谁应承担农民的损失。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损失的农民,既可以向本案的经销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本案的乙公司或者甲公司要求赔偿,如果某一方(经销商、乙公司和甲公司)的资产不能赔偿其损失时,还可以向其他方要求赔偿。当然,没有过错的一方赔偿了农民的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追偿。

  就案说法: 

  1、经济业务要签订书面合同。经济往来过程中,合作各方签订书面合同是当务之急,本案就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书面证据,甲公司才推脱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因此,为避免发生业务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签订较为完善的书面合同至关重要。

  2、多渠道解决争议纠纷。业务过程中,合作双方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纠纷很正常,发生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产生纠纷后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当,或者影响业务的开展,或者不能切实维权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面对纠纷,一定要据理力争,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渠道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甚至也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妥善解决问题。

  3、确认业务员的代理权限和范围。业务人员接受企业的委托,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从事企业产品的销售工作,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企业加盖了公章,则是企业对合同内容的确认或追认,由企业承担一切责任;如果是口头合同或者没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而只有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或者业务人员的签字,就应当引起注意,若业务人员没有企业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超出了授权委托书的权限和范围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有可能被其企业否认,因此,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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