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花高价购进一批肥料,以为是好肥料,却被工商所检测为严重不合格产品,工商没收了化肥并要求缴纳罚款,否则就不给营业执照,让孙某陷入了困局。
本期案例:
山东省临沭县某经销商孙某在镇上开设了一家农资店,经营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作为基层经销商,孙某曾在该县县级经销商沈某处购买过多个品牌化肥进行销售,由于沈某之前所推荐产品质量比较好,经工商所检验也都合格,所以双方合作一直很好。
2009年12月3日,孙某以1950元/吨的价格从沈处购买了5吨“老村长”牌复合肥,当时知名企业复合肥市场价为1920元/吨,约定的含量为40%。但是在购买时,双方均为口头协议,在交过货款之后,沈为孙开出了收据,货款金额为9750元。
由于当时正值销售淡季,孙称自己先将26袋“老村长”牌化肥用在自家十亩杨树林中,并没有销售出去。在2010年4月份,当地工商所到孙的门店进行检查并抽取了样品,检测报告显示“老村长”牌化肥严重不合格,标示含量为40%,而实际含量只有25%。
当得知所经营的“老村长”牌化肥质量严重不合格,孙将剩余的该品牌化肥送到工商所,并向工商所说明了26袋化肥的去向,将进货的途径及单据提供给工商所。据孙称,当时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直接去找沈某,但你要把已用26袋化肥的钱交上来,交上之后就没你的事了。”
之后孙和沈联系,要求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理,沈一再推脱,表示自己会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处理,但不为孙承担罚款。
据孙反映,7月8日,工商所给出的最后处理结果:让他缴纳19500元的罚款。对于对沈某的处理,一直没有任何消息。
在和工商所进行交涉的时候,孙对“老村长”化肥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发现沈向他提供的化肥在网上虽然能找到信息,但是电话是空号,因此,他怀疑是沈自己制造的“老村长”化肥,因此他向工商所提出对沈进行检查,希望沈能够承担相应责任。
就在孙和工商所因所销售假化肥进行处理时,恰逢孙的营业执照需要进行年检,工商所的人表示“只要交上罚款就能拿到营业执照,不交罚款就不能给。”
之所以在4月份以后还在交涉营业执照的事情,据孙介绍,在2009年年底,他和当地其他一些经销商一起将营业执照副本拿到工商所进行年检,但后来工商所的人表示他的营业执照副本在年检过程中丢失,让他再补办一个。而此时已经到被查出销售假化肥的时间,工商所先是以电脑上没有他的信息为由不给补办,后来就干脆坚持不缴纳罚款不给补办。
目前,相关主体仍在争议。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例性质:
本案既是一起因产品不合格问题而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也是一起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因暂扣营业执照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本案焦点:
1、该不该暂扣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20天以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工商所“不交罚款就不给营业执照或者不予验照”的说法于法无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验照,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以不交罚款为由拒发营业执照显然是不妥的。
2、谁应当对本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从本案叙述的情况来看,生产厂家生产出售标示含量为40%,实际含量却只有25%的“老村长”牌化肥,属于伪劣产品,违反了生产者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本批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3、谁来交纳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案的工商所)查处了销售者(本案的孙某,既是26袋化肥的销售者,也是26袋化肥的使用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后,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至于是否要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处罚后再对销售者进行处罚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由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的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一)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二)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三)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四)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五)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据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本案中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及有关责任人查个水落石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4、销售者的损失由谁承担。本案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对给销售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销售者不仅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其因产品不合格而交纳的罚款,还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其直接损失(处理质量问题发生的各种费用)和货物售出后可以获得的利润。同时,作为本批不合格产品的使用者,如果使用本批缺陷产品给农作物造成了经济损失,使用者作为受害人就可以向生产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生产者赔偿其损失。
就案说法:
1、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方式,但是买卖合同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合作各方不仅有了履行的依据,而且一旦对方违约还可以及时主张权利,否则,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能会因缺乏证据佐证而难以维权。
2、组织货源要把好质量关。经销商进货一定要执行验货制度,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一方面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另一方面按照同种产品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数量较大的也可抽取部分样品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拒收,以免造成损失。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