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迎宝,一位普通的经销商,因为一批不合格的产品,他被拖入到一场与生产厂家漫长的周旋之中……
肥料检验少含量 商迎宝被罚急喊冤
50岁的商迎宝在河北省乐亭县经营化肥已有20余年,他的绿色风农资经营部在当地小有名气。
2009年12月,商迎宝以每吨2620元的价格,从山东恒润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30吨复合肥,总计78600元,产品均为17-17-17总养分≧51%的“恒润”硫酸钾复合肥,并与厂家签署了一份《化肥买卖合同》。
2010年1月21日,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工商执法人员对其产品进行抽样,并经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该产品的总养分应≥51%,但实际总养分为40.5%。其中,磷的含量为7%,钾的含量为12.9%。
至2010年2月3日立案调查时,商迎宝已经售出该批恒润牌复合肥13.5吨,平均售价为2820元/吨,销售金额38070元,从中获利2700元,尚有16.5吨复合肥没有售出。对此,乐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商迎宝)经销“恒润”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有较好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00元;没收16.5吨尚未售出的肥料;同时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7300元。
被罚没的16.5吨肥料再加上罚款,这一笔买卖,商迎宝就要损失11万余元。因产品不合格而被工商局罚款,商迎宝没有丝毫怨言,痛痛快快地缴纳了罚款。与此同时,他坚信,这次的责任,应该由生产企业完全负责。毕竟,在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化肥买卖合同》中,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如有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厂家承担。为此,缴完罚款后,商迎宝匆匆赶赴了生产厂家的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但是,在生产厂家那里,事情却远没有他想象一帆风顺地解决。
厂家赔款拖时间 协商解决遇麻烦
心急如焚的商迎宝来到了临沭,他与恒润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肥料供货商临沭县天瑞公司达成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提到:由于肥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其不能在市场正常流通,可将剩余货物退回,但是协议中并未提出对商迎宝已经支付的罚款进行赔偿。
为了解决问题,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商迎宝先后四次往返临沭。2月初,商迎宝第一次前往厂家,厂家满口答应给他经济赔偿;3月,商迎宝再到临沭,接待他的业务员声称此事还要向领导汇报,让他回家等待;4月,商迎宝等待未果,三赴临沭,主要负责人态度扭转,商迎宝在厂里没待多久就被送客。几次周旋后厂家开始采取“拖延战术”,近3个月,商迎宝没有看到丝毫的实际成效。
五一过后,商迎宝又一次来到了临沭,情急之下的他,找到了临沭县打假办,等了3天,没有达成令商迎宝满意的协议。之后,商迎宝又找到了临沭县主管化肥业务的县长的秘书,在秘书的亲切接待下,商迎宝将苦水一一道来,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秘书将此案上报临沭县县长。由于临沭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复合肥生产基地,此事的发生对当地的产业产生巨大影响,不可小觑,县长将此案转给临沭县公安局,由临沭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最终,厂家同意,赔偿商迎宝9万元,并就此结案。
在这场周旋中,商迎宝心力交瘁。“我心里憋得慌,因为这点肥料连年都没过好,把没收的肥料、工商局罚款和来往临沭的费用算在一起,前前后后有10多万,损失是小,名誉是大,发生这样的事,我以后还咋做买卖,太窝火了。”商迎宝话语间压不住愤懑的情绪。
事后,商迎宝再吐苦水:这批肥料本该依照《化肥买卖合同》交易,但是2009年年底复合肥涨价,厂家并未依照合同办事,而是撕毁诚信欲提高出厂价,商迎宝在坚决履行合同上的价格交易后,厂家送来的这批不合格产品,以偷含量的形式变相涨价。
在经历了3个月的交涉后,5月17日,商迎宝拿着手中的9万块钱返回乐亭。
国家工商总局:经销商该如何维权
“商迎宝事件”在农资圈里里绝非个案,流通商在遇到产品不合格时如何为自己维权?本报记者连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胡国强。
记者:遇到此类案件后,经销商将如何处理?商迎宝的损失该怎么办?
胡国强:这时候,商迎宝应拿当地质检部门的报告单和工商部门的处罚单,找到厂家去协商解决,生产厂家卖出的货为不合格产品,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及时退货。
记者:如果厂家与经销商协调不畅怎么办?
胡国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商迎宝完全可以向临沭县质监部门举报,举报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另外,有信誉的大厂家基本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借此机会,我也提醒各位经销商,尽量考虑和有信誉、产品质量有保障的大厂家合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中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产品的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所以商迎宝自身也要吸取教训,一定要向供货商索要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以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
法律专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操作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首先,商迎宝和厂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并未向下达检验任务的行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验,此批复合肥存在的质量问题生效,生产厂家属于故意生产劣质产品,已构成刑事犯罪,可追究其刑事则责任,而商迎宝所售肥料不超过5万元,不予追求其刑事责任。
接下来,商迎宝可与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如遇不畅,可向事件发生所在地乐亭县或生产厂家所在地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在《肥料买卖合同》中提到,“如有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生产厂家应依照合同赔偿商迎宝损失,此案尚属合同纠纷,还没有上升到刑事诉讼。
如果商迎宝向乐亭县公安局或临沭县公安局举报告发,生产厂家不但要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同时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名,承担其刑事责任,因为生产厂家的行为已经超出违法的范畴,上升到犯罪的级别。
借此案件提醒经销商,如遇此事可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倘若存在上诉环节,尽量在经销商所在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避免在被告地起诉,否则案件处理会遇到劳民伤财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