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及企业无形资产保护人员一行,直赴湖北武汉市,就“湖北施大壮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侵权使用“施大壮”商标一事,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维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施大壮”等字样并停止侵权行为。
据了解,江西贵化从1991年建成投产之日起,就以“为农民服务”为使命,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并通过了ISO9001国家质量体系认证。
同时该公司积极实施品牌战略。贵化最早于1993年开始使用“施大壮”做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商标,并于1998年9月对“施大壮”商标进行注册。
“施大壮”化肥以其品种全、肥效好、利用率高等优点得到了专家的好评和广大农民的青睐,品牌的美誉度、知名度不断提升。2001年以来,“施大壮”连续五年获“江西省用户满意产品”称号。2004年6月,“施大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我国磷酸二铵产品中第一件驰名商标,也是江西省第十件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施大壮”、“贵化”磷酸二铵和复合肥还被评选为“品牌万里行——江西市场最畅销品牌”。“施大壮”产品畅销全国,远销东南亚、欧美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我国化肥行业中享有盛誉。
随着“施大壮”品牌的发展壮大,湖北施大壮化工有限公司开始打起了“施大壮”品牌的主意,该公司2009年12月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并开始在公司化肥包装及宣传上使用“施大壮”字样,恶意侵权,混淆视听,严重影响贵化“施大壮”品牌形象。今年4月初,贵化经销商在参加河北农资植保宣传会时,发现了这一侵权行为。
据悉,湖北省工商局目前已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
(吴青华 严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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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