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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涉农、中小企 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续期


    本报讯  9月16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上,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在2015年1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公告》内容与《通知》基本一致,可视为对后者再续期5年。

    根据《公告》,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公告》同时对适用的“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作出了明确定义。其中,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以及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该《公告》意味着,财政部将在未来几年里,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涉农项目进行贷款倾斜,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

    该公告同时还对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进一步作出明确定义。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以及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其中,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此外,该公告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政部官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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