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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信联社纳入财政厅直管 多省逐步落实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本报讯(记者  蔡 靓)农信社管理体制出现重要变化。

    5月29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7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划归财政厅直管,其余16家国有金融机构占有的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则将采取委托管理方式。

    据悉,江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负责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根据2018年6月30 日出台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2018年7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出部署,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

    此后,辽宁、江苏、福建、吉林、四川、江西、河南、河北、云南、陕西等多省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落地。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省财政厅是首家发布相关文件的省级财政部门,这也是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之举。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已有一些省份的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实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方案。

    那么,什么是“国有金融资本”?

    针对“国有金融资本及金融机构”的界定,财政部通知中指出:“《指导意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由金融管理部门投资或国家虽无出资,但是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对“国有金融资本及金融机构”有了更具体的表述,其中强调:“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登记结算类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

    此外,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归属关系也是“集中统一管理”的重点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通知》指出:对省政府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股权一律划转省财政厅。对省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和省级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纳入省财政厅集中统一管理范围,暂不改变股权归属关系。对新组建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统一由省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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