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对供销合作社资产的管理、使用、盘活处置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资产产权,有效规范了社有资产管理,对确保禹城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营、更好服务禹城市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利政策保障。
文件以中发﹝2015﹞11号、鲁发﹝2015﹞16号文件为依据,从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切实提高对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的认识。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资产规定,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明确土地房屋、企业股份、流动资产、经营权以及各种形式的无形资产等,是供销合作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物质基础,作用和意义重大。二是严禁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要求各乡镇以及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协助供销合作社整治违法违规占用社有资产的行为,并配合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房屋等资产的确权办证等工作。三是依法依规做好供销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要求供销合作社统筹做好基层社、社属企业管理和股份分红收益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资产监管,按照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章,积极探索企业改革办法,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科学经营,依法经营,集中优势资金重点解决企业发展、项目投入、职工稳定和突发事件,促进全市系统安全稳定。严格资产盘活处置,凡涉及资产处置等重点事项,必须由基层社、社属企业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上级党委研究批准、会议通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