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要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路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股东权利,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和规范化水平,淡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功能。
《指导意见》共二十九条,是央行等五部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就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的相关意见。
重点包括:
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规范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促进服务当地、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有效供给;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路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股东权利,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和规范化水平,淡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功能;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域支行的差异化考核机制,落实涉农信贷业务的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继续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加大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对优质涉农企业开辟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