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为参会代表在黄山市社的资金互助点翻看借款社员档案登记簿。
图2为在黄山市社的资金互助点,参会代表咨询合作金融开展问题。
图3为参会者们认真学习并记录会议内容。
本版图文由首席记者王勇,记者白琦瑛、陈玮琇采写拍摄。
编者按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合作金融如何开展?10月17日,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金融服务部指导,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主办,黄山供销集团承办的首届“农村合作金融创新实践研讨会”在安徽省黄山市举办,来自全国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300余名代表及4位农村金融专家学者,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就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服务的模式选择、规范管理、政策支持、发展前景等全系统关心的话题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与会者从理论到实践,全面解析了当前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未来发展的前景,为从事农村金融创新实践的供销合作社人找准坐标、看清方向,提供了一条条、一件件具体可行的理论指导和案例参考。同时,研讨会上中华合作时报社发布了《2018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创新实践媒体解读报告》。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中发〔2015〕11号文件提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供销合作社要“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中央系列文件精神为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遵循。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在综合改革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金融服务,取得了初步成效。
记者从本次研讨会上获悉,截至2017年,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合作金融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已接近800家,贷款余额近95亿元,有效缓解了农民融资需求,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项有益补充。为了深入了解供销合作社在合作金融方面的实践情况,今年本报记者历时9个多月,深入安徽、山东、贵州、河北、浙江、重庆、江苏等地调研采访,推出了农村合作金融创新实践系列报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2018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创新实践媒体解读报告》。研讨会上,多家本报采访调研过的单位受邀分享了他们的经验。
创新实践中形成哪些有益经验?
总结研讨会上各单位的发言,以下四个方面是较具共性的经验:
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参会代表们普遍认为,供销合作社创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必须“坚持地方主导,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划,地方落实监管责任的要求,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监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的监管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把好事办好。
在这方面,安徽黄山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验颇具代表性。2014年,黄山市供销合作社按照黄山市委、市政府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要求,开始投身农村金融服务。经多方考察、咨询,并经黄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最终确定了资金互助社“两级控股,双向参股”的组建股权结构,并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转发给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文件明确由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委负责前置许可,工商依法登记,金融办牵头监管,避免了多头监管、互不担责的现象。
两级控股是指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对投资主体——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投资公司)控股61%,市投资公司对7个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控股51%;双向参股是指市投资公司对7个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股入股的同时,各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同时向市投资公司参股。
又如,浙江温州市供销合作社积极把握温州作为国家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和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机遇,在开展农信担保、农民信用互助、农民资产盘活等培育工程中,依靠政府主导,积极研究运作模式、制定交易政策、配置机构人员、培育人才队伍、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宣传政策、规范交易等等。
在贵州黔东南州,供销合作社抓住贵州省政府、黔东南州政府“规范发展社员股金服务部”政策出台的机遇,以规范恢复发展社员股金服务作为构建为农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二是积极协助小农户对接现代农业发展。以金融服务克服小农户与大生产供需失衡的阻力,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平稳过渡。如重庆农信合作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基于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乡镇基层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的网络体系所构建的信息优势,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惠信贷服务,引导农民加入相关专农民业合作社,走上规模化大农业发展道路。
又如,浙江省宁波市奉化供销合作社依托奉化区农合联探索政银险三方合作的惠农融资新模式——“农信盈”,由奉化农商银行提供2亿元授信,当地人保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以优惠利率向农合联会员提供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服务。
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制定运营机制,对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县域范围内各乡镇设立合作金融服务机构,以当地特色产业为依托,发展合作金融,协助小农户对接大生产。
三是积极挖掘基层农村金融供需发展内生动力。如安徽含山县丰华基层社为应对当地土地规模化流转后,种植户购买农资资金需求大、贷款难的难题,主动与当地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设立担保基金,推出“供销贷”产品,构建“银行+供销社+农户”的合作金融服务体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供销合作社领办民钰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试点,积极对接保险公司开展水稻农业保险和农村人身意外保险及财产保险;与银行及农资公司合作打造“智慧富农平台”,为农户办理免息贷款;设立粮食银行,开展粮食储兑业务。
四是积极苦练内功,建立高效风控管理制度。如黄山市金融办、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在2016年联合出台《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明确风险防范处置第一责任人和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内容,落实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并按照“小额、短期、分散”的借款原则,建立了数字化管理防控体系。
研讨会上发布的《2018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创新实践媒体解读报告》将当前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服务的途径总结为以下五种:
一是由省一级政府层面做出制度性安排。如浙江成立农合联,供销合作社在负责其具体运营中协助农民实现相应金融服务需求;重庆推行“三社融合”发展,供销合作社通过旗下“农信公司”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二是由市级政府层面给予政策支持。如安徽黄山市供销合作社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以及联合社。三是县级供销合作社对接乡镇级党委、政府,在县域范围内各乡镇设立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如江苏兴化供销合作社在推进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基础上,开展合作金融服务。四是供销合作社通过开展担保服务,吸引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供销合作社体系,开展互助合作为社员取得信用融资创造条件。五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及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需要自发成立资金互助、保险互助组织。
实际运行中存在哪些发展阻力?
就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服务实践中遇到的发展阻力问题,与会者普遍反映,虽然政策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但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时服务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且缺乏监管办法,在当前严监管的情势下,这种尴尬处境格外突出。
媒体解读报告提出,当前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需要突破三个层次上的阻力。其中处于表层的外在阻力,正是由法律地位不明和监管办法缺失以及政府各类风险补偿基金和机制不到位、不健全形成的。
里层的内部阻力主要来自供销合作社内部。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创新实践是供销合作社一项新的业务板块,由于认识不足、人才缺乏、工作能力有限,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缺乏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核心层次的阻力则是由农业、农村相对落后,农村合作金融所根植的土壤和环境带来的阻力。传统农业条件下,农村合作金融重在救困,以满足社员生活急需为主,发展生产反而不能成为借款理由。当前,我国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关键时期,需要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必须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上积极创新,让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生产有效对接。所谓改革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原有制度的突破。对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来说,要突破就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与此同时,由于金融制度创新存在“搭便车”的可能,推动制度变迁带来的收益又不能为首创者独享。因此,没有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突破,就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核心阻力。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系统金融服务工作稳妥有序开展,今年总社新组建成立了金融服务部。会上,该部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金融服务部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党和国家农村金融政策,拟定合作金融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指导系统金融企业设立、业务开展和农村互助保险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系统金融风险防范和提示等。近期,金融服务部一是通过实地调研、组织召开系统金融服务工作座谈会、布置专项摸底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系统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二是起草制定了《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系统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三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国开行、人保、银保监会等机构建立了沟通机制。下一步,金融服务部还将通过标准制定、加强培训等方式加强对系统业务的指导,同时积极做好与银保监会、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和联系,为系统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
专家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 杜晓山
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或农民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社总体上量多质差、鱼龙混杂,而监管系统受条件所限,难以有效监管,呈现出了两难的矛盾。若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则存在机构素质不高、监管力量不足、区域和系统风险高的矛盾;若不发展或少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则难以缓解农民群体金融服务难、服务贵的矛盾。供销合作社已经探索出的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组建担保公司、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供销合作社开展的“三位一体”中,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具有很好的总结、规范和推广价值,应成为近期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点。可以预见,切实贯彻执行中发〔2015〕11号文件,供销合作社或将成为推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力量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研究室主任 孙同全
农村合作金融应是为农而生,为社员服务的。通过合作金融这一农村内部合作组织,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问题是可以同时解决的。国际上在做小额信贷时,有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兼具覆盖广度、覆盖深度、服务质量3个维度。覆盖广度是指受益者数量和覆盖范围,覆盖深度是用单笔贷款额度进行判定的,服务质量中包括了客户保护、便捷度、低成本3个方面。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客户保护这一项。客户保护是对客户知情权的尊重,例如贷款利率的定价依据等,能否让借款人明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主任 王剑锋
供销合作金融是立足实业的金融服务,不仅具备供应链的优势,还具备较多的行业信息与较强的前瞻能力,有着充分的软信息获取渠道优势,更容易获得政府和社员的信任。供销合作金融发展还有很多空间和可能性,可扮演资金互助型合作金融的引导者与技术提供方、惠农金融机构的建立者、惠农金融专业服务体系的提供者等角色。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尤其是供销合作金融组织设计问题,即如何能够尽可能加强合作金融“从下到上”的作用。因此,供销合作金融的开展应当充分运用中发〔2015〕11号文件给予的指导意见红利,遵守封闭运行的底线,积极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开展交流,并与学界、政府有关部门多讨论、多沟通、多研究。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常务副理事长 白澄宇
自助、互助式的资金互助业务在我国农村很难有效开展,是由历史、文化等多种元素造成的。想要摆脱这种困境,寻求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应当转变观念,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合作金融定位;应当立法先行,积极借鉴国际上已经非常成熟的资金互助或者合作金融的法律框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业务和单纯金融业务的互助社分开试点;允许城市居民探索资金互助;应当走市场化道路,由市场博弈形成最合理的模式;还应加强地方政府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城市和农村居民的金融教育,培养居民参与发展合作金融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