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8年10月2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农业经营体制变革历史的回顾与思考(二)
——农村改革40周年感言
□ 陈大斌

    三、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合作制

    农村改革的结果证明,农业生产不适宜搞集体化,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却展现出发展活力。但这样并不能说明农民家庭经营是一种完美的经营方式。只靠这样的小型、分散的农业个体生产经营是无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在进入大规模商品生产发展阶段后,它的生产分散、规模小,与国内外市场无法顺畅对接的问题便突显出来了。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改革初战告捷时的中国农业就遭遇到这种情况。当时已普遍建立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同时提出建立“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在原来大队、生产队基础上普遍建立起所谓地域合作经营组织(有的叫合作社,有的叫经联社),但都有名无实。绝大多数地区实际上是千家万户的农民家庭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这满足了农民自己直接经营土地的愿望,促进了生产恢复、发展,但与发展商品生产,建设现代化农业的任务不相适应。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到了80年代中期,农村改革、发展都出现了胶着状态。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在1984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之后,1985年便开始出现了全面下降(油料生产1985年达到高峰,1986年也开始下降)。棉、油、糖主要经济作物产量也全面下降,1986年棉花收购只及1984年一半。原来到处喊“卖难”,似乎“过剩”了的农产品,一下子出现了“短缺”,市场供应趋紧,价格上涨,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荡,使农村流通领域本来就阻力重重的改革难以推进,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无法进行。

    造成农业发展出现这一低谷的真正原因是农村体制改革只完成了“破”,而未完成“立”的任务。农村改革后,农业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开始由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变。但是,农产品流通体制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粮食、棉花由国家统购统销,实行定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多达200余种。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只靠国家收购,小型分散的集市贸易作补充,整个流通渠道单一、梗阻不畅,不论是什么产品只要商品率稍有提高,什么就“卖不掉”。

    体制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农民单家独户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农产品“卖不掉”的原因不是农产品“过剩”,而是农民一家一户的零星商品,只能在家门口的集市上提篮摆摊叫卖,无法进入城市的广阔市场。这是农民家庭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中国农民祖祖辈辈都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自种自养自食,商品生产不发达。后来多年集体化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产品匮乏,多数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村商品交换甚少;当时社员也完全没有市场参与的权力与机会。实行家庭承包之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对流通领域非常陌生,市场信息不灵,生产经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今年市场稀缺的品种大家一哄而起,大量种植,明年必然“过剩”。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农村商品经济开始发展之际,也正是农民受市场之苦开始之时。整个80、90年代,从南到北,这里因果子卖不掉大批毁烂,农民挥泪砍掉桔树、桃树,因蚕茧没有销路而砍毁桑树,那里宰杀长毛兔、水獭,毁种菜大棚,成吨的牛奶被倒掉,大批水果、鲜花、蔬菜成了垃圾。更有一些地方因政府盲目提倡种某种作物造成损失,形成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各类事件频频发生。许多农民辛苦经年而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面对无情的市场,吃了许多苦头之后,农民看到自己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生产规模过小无法与大市场对接的弱点。他们开始明白,农业不能搞集体化,但离不开合作制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帮助,要发展商品生产,必须“组织起来”。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农民等小规模的生产者为求得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便有“组织起来”的要求。这正是世界各国农民普遍建立合作社的基本动因。这也是80-90年代中国农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动因。新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不是旧的集体组织的复归,而是中国农民在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原则指导下,结合中国农业商品经济的实际进行的体制、组织创新。

    各国普遍实行的合作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是小生产者之间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它最早出现在近200年前的英国。罗虚代尔小镇上的工人们为了免受商人的中间盘剥,建立起一家自己的消费合作社。后来“合作”的领域逐步发展到生产、服务及商业、信贷等各个方面。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为发展生产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在长期的发展中,合作制形成若干被广泛接受的合作制组织、运行原则,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各发展中国家广泛实行。国际合作社联盟早于1895年建立。现在欧美各国的农民都要加入三四个甚至更多的不同领域、类型的合作社,依靠合作组织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的产品销售等一整套社会化服务来发展自己的生产。离开合作社,他的生产经营便无法正常进行。不过,世界各国的合作社大多只是在产品加工或销售等某一个环节上合作,不搞生产全过程的合作,更不触及家庭的财产所有权,不改变家庭生产方式。

    新中国选择兴办合作社来改造小农生产是正确的。教训是没有真正实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合作制弄成了苏联模式的集体化。我们的集体化的目标、组织形式及经营方式,都与合作制的基本理念、原则不同,甚至相悖。我们的合作化在合作形式上,唯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家独大。供销、信用等合作社,不仅得不到发展,后来还被并入人民公社或国营商业机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 “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及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现在,人们对农业集体化过程中“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的问题已有较深的认识,但对“形式上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却少有论及。

    其实,这方面的教训也同样值得重视。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倡导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首先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的供销合作社,受到广大农民欢迎,成绩突出。早在1948年9月,刘少奇就在《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的讲话中就指出,“中国还是一个小生产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在这样的国家中,千千万万的分散的独立小生产者,是经过一种商业关系把他们联系起来,并使他们与大工业联系起来,构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整体。”刘少奇所说的“商业关系”,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供销关系”。他指出,“今天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 “一方面,或是首先是(供销社)把农民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为农民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供应农民所需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把农民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供应农民所需的生活资料。”这样,“供销社就成为国营经济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刘少奇上述论述刊《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1983年10月第一版)

    人们对供销合作社寄予厚望。期望它通过“供销”活动,不仅搞活农村经济,而且把农民“组织起来”。当时这一作用已经初步显现。到1952年底,供销社已有1.3亿多农户社员,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90%以上。如果再向前一步,完全可以与农民形成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共中央1983年的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对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有这样的总结:“一讲合作就只讲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按地区来组织,按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多层次的联合。”这是我国农业集体化的又一个重要教训。我国的农业集体化违背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丰富多彩的合作制弄成了形式单一、机制僵死的集体化。发展合作制本来是帮农民联合起来,改变弱势地位,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而集体化却以合作之名来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再用“合作”社组织捆住他们的手脚。这就距合作制的本义相去太远了。

    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历史经验的现实意义

    在以上三节里,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农村改革以来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演变的历史作些回顾。总结农业经营体制变革中的历史经验,对今天践行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中国建立以来近70年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有四种形态:一是土改之后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家庭经营,即所谓“小农经济”;二是通过合作化、公社化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集体生产、经营体制;三是农村改革建立的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它主要特点是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依法承包一定的土地的生产、经营权。这已经不是传统的小私有者的个体农业。但从生产、经营规模来看,它还是一种小农生产。四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专业合作社等农民的合作制经济组织。这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完善。目前,它正在发展壮大,方兴未艾。

    农村改革以来的40年间,农村、农业的改革在不断深化,经营体制在继续创新,现代化建设正加速推进。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切都是在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基础。

    当前,农村、农业的改革、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引人注目。一是上个世纪80-90年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与此同时,供销社、信用社等原有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深化改革、为农服务的渠道增多,服务方式创新,能力大大增强。社会化为农服务体系正在发展、完善。二是实行承包后,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从土地种植业解放出来,纷纷走进城镇务工经商,为工业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力地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同时也为农业发展、农村深化改革开拓了新的空间:如土地依法流转,不仅提高了农业规模化水平,而且促进种田大户、家庭农场等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这两个方面已成为今天“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

    合作制的重建已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局面。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正在蓬勃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79.4万家,44.4%的农户入社。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发展农业商品生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生力军。无需讳言,其中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在推进合作社数量增多的同时,在合作社的组织、运作规范化建设上下力气不够,致使一些合作社不能正常运作。还有的单位或个人领办合作组织目的不够端正,只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而没有下力气办好合作社。所以有些专家指出,合作社发展中要警惕“‘假、小、空、散’现象”。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指导思想上来看,主要是没有真正理解、实践合作制理念。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办合作社的最终目标,也是办好合作社的基本条件。忽视办好合作社的艰巨性,是又一个有普遍性的问题。中国农民缺少合作的传统,对合作社理念及运行规则更不熟悉。加上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走过二十年的大弯路,给农民农业造成了很大伤害,造成一些农民在感情上与合作组织疏离。农民中真正懂得合作社组织经营运作的人很少,缺乏有办社能力又愿意为农民谋利益的带头人。所以要办好合作社,需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步前进。

    发展合作制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建设,是一个百年大计,要下力气打好基础。党中央、国务院总结了上个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不再用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强力推进,而是及时制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来规范合作社的兴建和运作,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应当以国家法规为指导,与农民一起学习、掌握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积极稳步地促进合作事业稳步发展。在开始时不妨先下功夫办好几个组织运作规范化的合作社,为农民树立一个榜样。让他们从这里看到合作社的力量,也学会办好合作社的方法。

    近些年来,农业合作制的重建,实行土地流转等改革不断深入,农业上“统”的因素多起来。在这种形势下,有些人不能正确认识农村形势,对家庭农民承包责任制的重要作用缺乏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轻视所谓小农生产的问题。有些人竟然认为小农生产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放言要“去小农化”。其实,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小农生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有合理性和特殊重要性。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禀赋不均衡。有些地方地少地块又零碎,只能搞家庭经营,精耕细作;从历史发展来看,小农生产是我国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几千年中华农耕文明形成和发展的源泉;小农生产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器”的独特作用。即使通过土流流转等措施,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有所扩大,但仍然实行家庭承包生产。这样的小农生产在我国将会长期存在下去。现在我们在农村所做的一切,如发展合作制,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土地流转,都是在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都在帮助这些小农生产克服其局限性,发展生产,绝不是去消灭它。目前出现的在某些行政权力及下属企业资本主导下的所谓“去小农化”的说法及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小农生产与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要切实保障“小农生产”的正当权益,给它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完)

(作者系新华社《瞭望》周刊原总编辑、高级记者)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