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7月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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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黑土地保护地方法规7月起施行


    本报讯  为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受过度开发、建设占用、化肥农药污染等因素影响,东北地区黑土地呈现“变瘦、变薄、变硬”的特点。专家指出,东北地区黑土层的平均厚度,已经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60至70厘米,下降到目前的20至30厘米,而且还在以每年0.3至1厘米的速度流失,有机质含量下降,对粮食生产、生态环境形成威胁。

    黑土地保护立法属于创制性立法,没有上位法和现成经验可以借鉴,涉及的部门、法律法规众多,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与一般的立法工作相比,面临的问题更多、困难更大。目前,从国家层面还没有黑土地保护专项法律,有关黑土地保护的规范分散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整合资源提高对黑土地的保护实效;对一些基本问题,比如黑土地定义由于缺少立法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黑土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解决这一难题,吉林省一方面积极探索推进黑土地保护技术、模式,在多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推广试点经验;一方面探索制定法律法规,让黑土地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条例》允许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施用、轮作、休耕、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封育、深松补播和季节性禁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及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按照黑土地分布情况和质量等级建立黑土地分类保护制度。重点保护类黑土地应当实施农艺调控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层变薄和土壤质量退化。治理修复类黑土地包括质量严重退化或者污染严重的黑土地,应当实行轮耕、休耕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采取土壤工程技术等污染防治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条例》规定,要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对不同质量耕地采取差异化利用和保护措施。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支持有机肥料的研发、生产和施用,鼓励土地经营者积造、施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降低化肥施用量;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对坡耕地、风蚀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管护;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黑土地进行重点整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应当对其在生产中对黑土地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规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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