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国际金融危机10周年,我想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回顾一下关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讨论。
从1929年美国大危机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都可以观察到本质原因是银行创造货币过度支持了存量资产的交易,导致了资产泡沫,其中1929年的危机是股市泡沫,2008年的危机是房地产泡沫。泡沫破灭形成系统性风险,其中混业经营是一个重要的催化剂。
应当说在目前的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天然就有过度扩张的冲动,但是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过度使用货币创造权变得更加容易,更容易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分业经营的关键是区分能够创造货币的银行和不能够创造货币但是可以转移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混业经营模式,那个时候的银行可以办证券和保险。1995年之后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这些法律为标志中国走向了分业经营的道路。
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中期,我们国家开始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除了试点之外,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的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
我们回过头来看,混业经营自身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不透明的风险;二是道德风险;三是监管套利;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
总结一下混业经营的这四个风险我们可以发现,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在的矛盾,我把这个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
为了防范刚才谈到的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
总的来说分业经营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的根本。这点我觉得不难理解,因为在实体经济当中我们也经常强调实体经济的公司要专注主业。消费者的需求种类是无限的,实体经济的一个企业也不可能对消费者提供所有的产品。所以从金融业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也要专注主业。
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产生混业经营的冲动是自然的,但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节选自孙国峰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