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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打破单一区域经营局限 发起行可设投资管理行
□ 本报记者 李 博

    村镇银行自设立以来,在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和服务支农支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07年中国首家村镇银行设立至今,村镇银行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村镇银行1587家。随着市场扩容,制约村镇银行业务开展的一些瓶颈开始凸显。

    1月9日,银监会于印发了《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新设或选择一家已设立的村镇银行当作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行。同时,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特别是国定贫困县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实行“多县一行”。

    对此,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马晓光在1月12日“村镇银行有关政策”发布会上表示,银监会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稳妥有序组织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全面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继续积极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到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县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587家

    新问题逐渐显现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587家,其中有65%的村镇银行设在中西部地区;从县市覆盖推进情况看,目前村镇银行已经覆盖了全国31个省份的1248个县市,县市覆盖率达到了67%,县市全覆盖的省份已增至11个省市;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资产总额1.4万亿元,贷款余额达8000亿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合计占比92.3%,户均贷款37万元,已累计为634万客户发放贷款1024万笔,累计放款4.4万亿元,支农支小特色显著。

    马晓光表示,自2006年年底村镇银行试点以来,银监会一直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不断优化完善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村镇银行在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强化支农支小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生力军。

    但随着村镇银行培育工作深入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银行对其所投资或设立的村镇银行使用的管理模式是,指定行内某个部门管理或成立事业部。“随着村镇银行设立数量不断增加,这样的管理模式下,跨部门协调难度越来越大,管理成本越来越高。”马晓光解释道。

    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马晓光在记者会上表示,一是随着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数量的增加,其投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需要;

    二是主发起人与村镇银行的战略发展、市场定位不同,导致其服务对象、风险特点、风险管控要求也有明显差异,有必要搭建专门的中后台服务平台,来为村镇银行提供相应的服务,“量身定制”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

    三是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大部分村镇银行是由大型银行、城商行或农商行组建设立的,但这些银行自身的业务定位、模式思维和村镇银行往往并不相同。如果可以将村镇银行的管理从某个银行部门里“剥离”出来,将更有利于其业务定位,例如制定和研发适合村镇银行的经营策略和产品。“这些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经营比较好的村镇银行都是‘支农支小’定位准确的银行,保持上下一致的经营策略很关键。”

    集中优势资源

    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试点

    针对现行主发起人管理模式协调难度大、成本高、资源不集中等问题。《通知》提出,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新设或者选择1家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行,即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由其受让主发起人已持有的全部村镇银行股权,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履行主发起人职责。

    “推出这个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以投资管理行为载体,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实施三个‘集中’,进而提升三种‘能力’”。马晓光解释,所谓三个“集中”和三种“能力”,即实施股权管理集中、运营支持集中、信息科技等中后台服务集中,以此提升所投资村镇银行整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支农支小服务能力。

  对此,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市场准入处处长朱惠春指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与现行管理模式相比,有三个方面优势:

  首先,投资管理行是独立的法人,可以更好地统筹集中优势资源,为村镇银行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支持,补齐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中后台服务短板,提高管理效率;

  其次,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具有一些中后台服务职能,可以针对村镇银行的客户、产品、服务特点,建立专门的制度安排,提升村镇银行的管理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

  再次,有利于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投资管理行持股比例不低于15%,在这个前提下,要求投资管理行优先引进优质的涉农企业投资入股,从而有利于扩大民间资本,尤其是一些优质涉农企业投资银行业的渠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投资管理行模式遵循“先试点、后推开”的实施原则。优先选择设立村镇银行数量较多、经营管理和服务良好、具有继续设立村镇银行意愿的主发起人开展试点,同时根据主发起人类型,分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银行参与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值得注意的是,马晓光强调,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模式是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为主发起人提供的一个新的选择,而非现有的主发起人模式的替代品。“将来如果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全面实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实施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模式,也可以继续采用现行有效的管理模式。”

  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施“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

  针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部分县域经济总量小、人口少、金融承载能力弱的实际情况,《通知》提出,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特别是国定贫困县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实行“多县一行”,即在同一省份内相邻的县(市、旗)中,选择1个县(市、旗)设立1家村镇银行,并在其邻近的县(市、旗)设立支行,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针对“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政策中跨区域经营涉及风险等问题,马晓光表示,为了有效防范相应的经营风险、加强管控,在设计“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制度时有多点考虑。

  首先,在《通知》中将“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覆盖范围从覆盖区域和数量两个方面进行严格界定。区域上将严格界定为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省内相邻的县或者市或者旗。同时明确单家法人所覆盖的县市旗数量一般不超过五个。

  《通知》还从严设置了“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与一般的村镇银行准入条件相比条件更高。比如如在注册资本上,要求“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同时要求法人机构开业一年以后,积累一定经营管理运行经验基础上,才可以在邻近县市设立支行。此外,《通知》要求“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要建立县域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和对分支机构资金运用监测考核机制。

  在工作步骤和安排上,《通知》明确了“先试点、后推开”的实施原则。对符合“多县一行”实施条件的省份,可先在省内符合条件的区域选择(或新设)1家村镇银行开展试点。待试点运行一段时间,银监会进行统筹评估后,再考虑扩大试点和推进常态化组建工作。

  马晓光在发布会上透露,“全国来讲,‘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首批试点数量不超过16家,试点期间总体数量也是可控的。”

  “我们希望通过采取这种‘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模式,能够实现降低村镇银行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有效缓解贫困地区金融供给不足、服务不充分的问题。”马晓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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