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小麦的播种直接关系到明年夏粮的产量,目前,正是冬小麦播种关键时期。就在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标准,每斤下调0.3元。这是2006年国家出台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以来,首次下调;这也预示着粮食价格机制改革全面展开。
价格作为经济调控的一种杠杆或手段历来都是市场最有效的调控工具之一,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价格体制改革,价格体系调整及把握其调整步伐、幅度、时机始终是一项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大决策。如今,中国固有的低成本经济发展机制已经出现了“脱轨”,理顺要素价格机制,逐步解除价格管制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目标价格制度,探索价补分离,开启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同年,新疆的棉花以及东北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大豆实施了目标价格改革制度;2015年,在长江流域实行了对油菜籽价格和收储制度的改革;2016年,在东北地区开展玉米生产者补贴改革试点;2017年,调低水稻价格。这些举措都显示,我国农产品的改革方向由增产导向型向供需平衡、竞争力提升转变,以致形成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以直接补贴为主体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让价格更加准确地体现市场供求关系。
新闻事件
国家发改委出台《意见》
到2020年 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落地见效,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未来三年价格机制改革进行了系统谋划和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规范有序,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更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改革目标是,我国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
《意见》聚焦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业、涉企收费、市场价格监管、民生保障等七个方面,提出了重点改革任务。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电力、天然气、铁路货运等垄断行业价格改革;区分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环节、基本与非基本服务,加快完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服务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机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创新完善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生态环保价格机制;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农业用水和农产品价格改革;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着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常态化精准化,加强和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好稳价安民工作,兜住民生底线。
《意见》指出,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方面高度关注。必须科学设计方案,狠抓改革落实,加强法制保障,强化宣传引导,有力有序有效地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辛文)
国家发改委 调低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
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标准,每斤下调0.3元,这是2006年国家出台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以来,首次下调。
据了解,由于国家公布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时,主产省冬小麦种植已经大面积展开,再加上不少农民还在观望,因此,国家政策调整对农民种植小麦的意向影响并不大。农业部最新农情调度显示,目前,全国冬小麦种植已经完成意向种植面积的92%,面积基本稳定。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保护农民种粮收益的重要举措。那么,为什么要下调最低收购价执行标准呢?
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始于2004年,由于当时粮食总产量不足,供求偏紧,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出台了最低收购价政策,为农民收益托底。之后,连续多年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有效促进了粮食总量增加,但是也使粮食价格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认为,这个政策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一些新形势新问题。我国粮食大量进口。很多粮食最终形成的产品积压在库里,这种情况下就是供和需发生了不对称。这些年积累下的问题,需要进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在探索粮食价格机制改革,2016年,取消东北地区的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执行生产者补贴制度。今年,又全面下调水稻最低收购价。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也首次下调,这意味着我国粮食价格机制改革全面展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说,最低收购价的框架没有变,但是最低收购价的形成机制,或者说最低收购价的定价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最终是要让最低收购价回归到它的本来。
我国进行粮食价格机制改革,是为了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种植结构,促使粮食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的同时,缓解目前稻谷和小麦品种结构上的失衡矛盾。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认为,我国粮食价格机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宗轩)
政策解读
国家发改委就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答记者问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出台。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答记者问。
问:出台《意见》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蹄疾步稳、攻坚克难,不断深化价格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占全社会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比重已不到3%,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初步建立,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推行,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对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制约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价格机制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资源环境成本在价格形成中还没有充分体现,企业反映突出的价格收费问题还不少,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还不够完善,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民生价格稳定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来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判断,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优化、民生保障改善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贯彻落实好十九大提出的这些要求,必须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抓住价格这个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的“牛鼻子”,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透明、灵活的政府定价制度和价格监管体系,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改革进行了总体规划,提出了两个阶段性改革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截至目前,2017年改革目标已经顺利实现,需要对未来三年的改革任务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
问:《意见》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指出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发改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明确了未来三年价格改革的行动方案。通过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牢牢抓住价格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的“牛鼻子”,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资源在实体经济特别是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高效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问:下一步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坚持市场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保障民生、坚持统筹推进,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
问:《意见》出台后,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答:下一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聚焦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业、涉企收费、市场价格监管、民生保障等七个方面,扎实抓好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铁路货运等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定价制度,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二是加快完善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机制。深化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服务、旅游景区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对政府定价的环节,科学界定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边界,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创新和完善生态环保价格机制。完善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健全差别化价格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围绕污水和垃圾处理、再生水回收利用、北方地区清洁供暖、成品油质量升级等领域制定完善绿色消费价格政策。四是稳步推进农业用水和农产品价格改革。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五是着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收费清单制度和具体监管办法,减轻实体经济收费负担。六是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常态化精细化,加强和创新市场价格监管。七是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丰富调控手段,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价格改革中的民生保障。
问:如何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答:《意见》在“做实”上下功夫,从加强组织实施、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法制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等四方面提出了明确的保障措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狠抓改革落实;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调查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完善成本调查、监审制度,加强价格信息化建设,提升价格调控监管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政府定价、市场价格监管、反垄断执法等方面规章制度;统筹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加强新闻信息发布,准确、客观解读价格改革政策,做好预期引导。
我国如何实施粮棉价格改革?
柯炳生
我国粮棉价格政策的改革,现在的焦点是稻谷和小麦。厘清了稻谷和小麦改革的思路,玉米、大豆和棉花价格改革问题,就可以一并解决。
改革的目标有三个:第一,解决市场平衡问题。这就是要解决过剩问题,解决进口过多的问题,解决库存太多导致的巨额财政负担问题,解决保护价太高导致的产销储加不顺畅和产品质量问题等。第二,确保粮食安全问题。这就是要确保不因为价格政策改革,引发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在解决当前产品过剩的同时,确保未来粮食安全不出问题。第三,解决好农民收入问题。这就是要考虑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要找到一种适当的方式,给予农民补偿,并且不影响市场定价,不影响市场配置资源,财政上要可控,还要简便易行。
解决这三个问题需要三个方式: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解决眼前的供求平衡;让政府发挥更好作用,保障未来的供求平衡;用脱钩补贴方式,照顾农民收入。
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解决眼前的供求平衡。这是改革的核心。具体可以借鉴美国 Loan Rate 的做法,即保留稻谷、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框架,但要降低价格水平,降低到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之下。可考虑降低到正常市场价格的80%左右,主要是起托底作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启用。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库存负担问题就不复存在,各种合理的市场差价也就自然生成,购销储藏加工关系也就顺畅了。现有的库存,可以慢慢消化。
让政府发挥更好作用,保障未来的供求平衡。未来的事往往是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必须由政府解决。这就是要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理念。只要把现在每年数百亿元的储藏补贴,拿出一部分用于改造农田建设,提高地力;用于加强科技研发,提高技术进步率,就会大有奏效。欧美国家农业生产能力强大,所以,国家不用储存也无粮食安全之忧。藏粮于库,只能平抑短期丰歉;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才能确保长远粮食安全。其实,近些年稻谷和小麦的增产,主要是地力提高和科技进步的功劳:近5年来稻谷的增产,90%来自单产提高;小麦的增产,100%来自单产提高。未来,也仍将如此。进而言之,如果有一天粮食出现短缺的苗头,只要生产能力在,市场就会立刻做出反应,价格上涨,刺激生产者,潜在生产能力就会变为现实,实现增产。
用脱钩补贴方式,照顾农民收入。降低最低收购价之后,应该给农民适当的补贴,可采用直接补贴方式。具体可以借鉴欧盟的脱钩补贴政策,即按照承包土地面积,不分产品类别品种,统筹所有作物产品(包括棉花、大豆、玉米),实行统一的土地补贴。补贴名字可以叫农地补贴,或者农地保护补贴。现存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等,均可归并到这项补贴中。
这种做法与欧盟的脱钩补贴相似,具备其全部优点:一是市场定价,价补分离;二是极为简便,高度透明;三是财政支出可控,提前早知道;四是属于绿箱政策,没有贸易谈判纠纷。
在具体操作层面,有四点需要注意。
第一,补贴是否分产品?不应该分产品。要把所有的产品,包括棉花、大豆、玉米等的补贴,均纳入统一考虑,实行统一的土地面积补贴。如果仍然按照产品,按照种植稻谷、小麦或玉米的面积分别进行补贴,一方面太复杂,操作成本极高;另一方面,有违市场定价原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按照承包地面积补贴,极为简单,高度透明,完全可控。另外,社会心理效果也更好:如果与某种产品挂钩,农民会把这当作政府的要求条件,就会一边拿补贴,一边还抱怨补贴太少。如果不与产品挂钩,农民想种什么就种什么,还都能拿补贴,能更直接感受到国家对农民的关怀。
第二,补贴多少?这是完全可控的,可根据财力情况,灵活决定。从公平的角度,可以考虑按照播种面积,要把复种指数的因素考虑在内。也可以对农民收入很低的西部省份或者边疆地区,采取特殊的补贴标准。有财力的东部沿海地区,也可以在中央财政补贴之外,进行配套补贴。或者对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国家只制定最低补贴标准,而由地方财政出钱执行。
第三,补贴给谁?应该补贴给有承包权的农户。很多人纠结于到底应该补给谁,是给实际种地的人(租地的大户或规模经营企业),还是给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主张补贴给种粮大户或企业的人,认为这样会鼓励规模化生产。其实,在市场机制下,补贴给农户与补贴给种粮大户或企业,效果是一样的;因为补贴给不同的人,地租会自动调整。从经济学原理说是这样;从实际经验看也是这样。例如,东北把玉米补贴发给农户,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补贴之前,每公顷的地租是10000元,补贴之后,地租降低到了每公顷6000元。补贴给谁,效果大致相同,但操作办法难易程度很不相同。农户的承包地面积,高度透明,确定不变,不需要每年进行任何测量或统计。而如果补贴给种植大户或者规模企业,则需要每年调查统计, 很复杂,也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第四,补贴之后,出现撂荒怎么办?应照样补贴。不少人担心,如果不与产品生产挂钩,农民会大量撂荒土地。这种担心没有必要。首先,大量撂荒,是不可能出现的。其次,如果真的有撂荒,也不可怕,而应该欢迎。因为,只有当市场价格太低时,也就是产品出现过剩时,才有可能出现撂荒;这个时候,撂荒就相当于减少过剩,相当于休耕,休养地力。这也是一种藏粮于地,并且是农民自愿的,何乐而不为。
(作者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