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强化银行股东资格管理,严格“一参一控”、入股审批等要求,并强调穿透、杜绝变相代持股份、严格关联交易管理,以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办法》主要针对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市场乱象。
业内有关专家认为,该管理办法实质是监管补短板系列计划的一部分。在今年4月银监发﹝2017﹞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就已经提出将补充完善股东管理的监管制度。本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是对银行股东管理的进一步细化。
《办法》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前十大股东的,以及持股超过百分之一不足百分之五的其他股东均需要事后报备。
《办法》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在穿透监管方面,《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本报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