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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优化商业银行投资设立、 参股、收购法人金融机构限制条件


    本报讯  7月2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进一步简化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优化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等。

    相关负责人披露,该办法修订完成后,银监会还将推动多个规章的修订工作。《决定》发布的背景是银监会一直在加快推进银行业领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做好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决定》进一步简化了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决定》规定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限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其意义在于充分发挥银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保障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县域和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

    相关人士认为,上述修订既体现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又体现了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在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同时,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还将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上述负责人还透露,该办法修订完成后,银监会还将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部规章的修订工作。

    (转载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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