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等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这被称为资产收益扶贫,是近些年地方推行精准扶贫机制的重大创新。日前,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围绕当前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存在的对贫困户带动作用小、获益少等问题,研究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细化了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各地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相关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也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通知》的印发,有助于地方进一步抓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产收益扶贫健康有序发展。那么,为什么说资产收益扶贫是精准扶贫机制的重大创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注重哪些问题?请关注本期内容。
结合产业发展 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
——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进一步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近日,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资产收益扶贫是精准扶贫重大机制创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这是精准扶贫机制的重大创新,具体表现为:
一是创新了财政涉农资金供给和使用机制,促进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财政涉农资金由无偿补助变成有偿投入,主要受益对象从特定范围扩大到更多群众。同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与村集体、农户民主协商,自愿成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协议形式明确各方的权、责、利,有助于吸引具备较强经营能力的实施主体参与当地产业发展,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丰富了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贫困户的精准扶持措施。随着脱贫攻坚的不断深入,因病因残致贫的占比呈现上升趋势。对这部分贫困人口,区域发展、基础设施投入的边际减贫效果减弱,参与产业扶贫的效果也不太理想。资产收益扶贫不仅让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分享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带来的红利,而且在收益分配时优先保障其收益,丰富了对深度贫困人口的精准扶持措施,弥补了脱贫攻坚的薄弱环节。
三是密切了当地群众与产业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了产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往扶贫工作中,政府通过补贴、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贫困人口大多缺乏技术和技能,从项目中受益较少。资产收益扶贫将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量化折股,配置给贫困户,实现了精准到户到人的目标,密切了产业发展和贫困群众的利益联结。除直接分享红利外,当地群众还可以土地入股形式获得地租,有劳动能力的可以就近通过产业项目务工获得劳务收入。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进而创造更多机会,辐射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
四是拓宽了贫困村集体收入来源,支持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普遍比较薄弱。各地在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时,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纽带,将部分资产收益权配置给村集体,既降低了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中的沟通成本,又拓宽了贫困村集体收入来源,扶持壮大了贫困村集体经济。
要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为目标
《通知》要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要切实践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为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和风险管控,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明确,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合理把握推广的节奏和范围,不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二是产业为本,注重实效。资产收益扶贫分享的是产业发展红利,必须坚持产业发展为本。要选择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围绕贫困群众辐射带动强的产业来设计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三是加强引导,强化风控。收益分配要兼顾各方利益,引导好的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并承担项目经营的主体责任。科学设计实施方案,加强风险管控,特别是防止系统性风险。四是完善制度,规范运行。资产收益扶贫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包括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监管制度体系。
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收益
资产收益扶贫的首要目标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为此,《通知》提出要制定差异化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贫困户利益,并提出:一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倾斜。二是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担负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鼓励各地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项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优先兑付贫困村和贫困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三是项目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有效管控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风险
为切实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风险管控,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通知》提出:一是找好“合伙人”和“经理人”,从源头控制风险。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二是注重形成物化资产,警惕高风险运营模式。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开展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放大”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要审慎研究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三是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控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鼓励实施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合发)
文件速读
做好财政支农资金 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合理把握试点、示范、推广的节奏,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不宜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
——产业为本,注重实效。依托产业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选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群众辐射带动强的产业,引导生产要素向贫困地区聚集,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提高精准脱贫成效。
——加强引导,强化风控。选好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加强风险管控,防止系统性风险。
——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建立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集体与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资产收益扶贫规范运行。
明确资产范围
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各地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相关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也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
抓好组织实施
(一)立足优势产业选好项目。各地要立足本地资源条件,统筹考虑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发展预期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优势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紧紧依托产业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注重发挥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有效防控风险,尤其是防控“飞地经济”等跨区域发展非涉农产业模式可能引致的风险。
(二)严格选好实施主体。各地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完善选择实施主体的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三)注重形成物化资产。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警惕高杠杆运营的风险,对于将财政资金通过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放大”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要审慎研究高杠杆运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五)切实保障贫困户收益。作为资产运营方的项目实施主体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各方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健全农户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收益。
项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要按照约定兑现贫困村和农户的收益,并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收益。实施主体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的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
(六)适时开展动态调整。各地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根据脱贫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对于脱贫农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健全农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农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