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提效增值,在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中,湖北保康县供销合作社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供销合作社占有、使用登记所有的,依法确认为社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及供销合作社对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等。对社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变动;资产购置、营运、处置;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专人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登记,做到账、物相符,保障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办法》还对社有资产的权益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或以招商引资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不得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社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用社有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对不执行制度或人为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其金额大小或情节轻重,要追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情形严重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挂点联系领导并负连带责任。
(苏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