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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改革的“三个视角”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刘决琦 曹必武

    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同年的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也提到,银监会将选择产权改革全面完成、风险基本化解的省份,实施省联社改革试点。而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方面,共提出了28条举措,明确强调“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抓紧研究”既显出改革的急迫性,又体现中央对改革总基调应是稳中求进,审慎稳妥地推动省联社改革逐步深化。由此,省联社改革,再度引起广泛关注,成了回避不了的大考。省联社改革试点,事关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如何争取考个好成绩,需要把握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内在规律和重大关系,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最终还是要按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才能顺利推进改革。

    实际上,省联社改革,只有找到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找准改革的着力点与切入点。省联社是改革的产物。2003年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由此开启农商行改制进程;二是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省联社应运而生。为什么改革信用社?目的是将信用社改造成为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为什么成立省联社?目的是为社员机构(信用社以及后来的农商行)提供行业管理和服务。由此可见,信用社改革的逻辑起点是为了“三农”服务,省联社改革的逻辑起点是为了社员机构,最终也是为了“三农”服务。

    可见,为“三农”服务是整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归底点和落脚点。省联社改革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部分,不管怎么改,都要服从于这一根本出发点。至于到底改成什么样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都是派生性问题。也就是说,只要有利于社员机构的发展、有利于服务“三农”,省联社改革应不拘泥于某一种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更不能再搞“一刀切”。所以,在省联社改革问题上,应从服务“三农”、行业发展和自身建设三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审视,才能找到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大共识。不能因为我们走得太远,以至于忘了为什么而出发。

    宏观视角:服务“三农”

    重视“三农”,是我国国情的需要,而重视包括省联社在内的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发展,是服务“三农”的需要。正是“三农”问题具有“重中之重”的地位,才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包括省联社改革,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与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意义作用密切相关,改革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农村金融还是我国金融发展中最薄弱的一环。

    对于省联社改革:一方面,要从补齐“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两个短板”出发,围绕支持“四化同步”这一新的要求,以增强省联社大平台服务功能为核心,不断提高全行业的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要将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推动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既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又要防止简单的“去行政化”。

    中观视角:行业发展

    脱胎于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金融(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在监督管理模式上也具有独特性。

    根据2003年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显然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服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还要接受省级授权的省联社的行业管理。

    实际上,省联社也不负众望,在引领行业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推进行业改革、完善行业规则、防化行业风险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省联社服务职能较弱、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和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不适应的问题也不断凸显,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面临一些新的突出问题:

    比如,股份制改革增强了大股东的话语权,资本高回报倒逼规模盲目扩张,绩效考核带来脱农化倾向,让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再比如,随着自身规模的几何级增长,单体风险也累积到了一定量级,而风险兜底责任反而模糊,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也似乎更难落地。

    所以,省联社改革不仅是一家机构的孤立改革,而要立足整个行业的发展,巩固前期改革的成效,关键是既要把握好行业服务方向,又要防控由此产生的行业风险。省联社改革需要聚焦的,不是省联社本身采取什么样的改革形式,更不是把省联社改掉,而是要从推动整个行业改革发展出发,构建一个功能性和适应性更强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微观视角:自身建设

    省联社是一个集多重职能、多样身份和多种组织形式于一体的特殊机构,以至于工商登记都难以确认其机构性质和注册类型。

    省联社是行业管理机构,具有管理和指导职能,权力来源于行政授权,即代表省政府对社员机构行使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

    省联社是行业服务机构,具有自律和服务职能,权力来源于社员资格而非自下而上的投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通过章程这一内部宪法来赋予省联社民主管理权,由此保证省联社以服务社员为根本宗旨。

    省联社还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银行业经营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依据《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等金融监管要求。

    所以,省联社改革,在改进支农服务和推动行业发展的基础上,要通过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变革,厘清职责边界,加快自身建设。

    为此,省联社改革的一个核心是职能的转变和重塑:

    强化服务职能。以“小银行大平台”建设为核心,聚集行业资源优势,重点解决单个社员机构想做做不好、做了成本高的问题,最终方向是建立一个集团化、多元化乃至跨业跨界发展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平台,降低整个行业的经营成本,化解小法人对接大市场的矛盾和风险。

    厘清和规范管理职能。虽然“逐步淡出行政管理”,但仍然要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核心,制定行业管理规则,构建以产权制度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基础、以行政授权为保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新型管理体制。

    拓展经营职能。以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进省联社银行化改革,拓展业务经营范围,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

    省联社改革不是一场孤立的改革。在这一问题上,应从服务“三农”、行业发展和自身建设三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审视,才能找到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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