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不再对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负面清单方式,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共同印发,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资金支出范围,要求各省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九个方面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各地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完善资金分配办法,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改进了资金支出范围。为体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规定过细束缚地方操作,新办法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包括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
改革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相比2011年发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的规定,新《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宗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