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有公司递交经香港总商会认证的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要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商事证明书的形式予以认证后递交外交部和驻华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对于此申请,能否予以受理?
答:答案是否定的。所谓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即由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等签证机构依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对于此类证书如果需要外交部和领事认证,采用的是直接认证的方式,即将签证机构签发完成的证书直接递交外交部和驻华使领馆,并由其在证书背面直接加签完成认证,无需中间再经过贸促会做成商事证明书后送外交部和驻华使领馆认证,更不必经由香港总商会认证后再转做贸促会商事证明书后,送外交部和驻华使领馆认证。
问:既然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送办领事认证,为何会出现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经由香港总商会认证后,再向贸促会复申请做成商事证明书后再送办国内领事认证呢?
答:一般情况下,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香港总商会是不予认证的,除非该证书中所涉及贸易的中间商是香港公司。通常,公司将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递交到香港总商会进行认证,其最终目的是要在香港完成领事认证。
公司放弃国内直接领事认证转而选择经由香港总商会认证后再行在港领事认证,往往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一是节省时间成本。对于在香港设有领馆的国家,有些领馆的领事认证时间比国内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时间要短;二是节省认证费用。有些在港领馆收取的认证费用明显要低于国内认证费用;三是认证手续更为简单快捷。有些在港领馆认证所需的佐证材料等更为简洁;四是业务中间商是香港公司。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香港自由港的优势,办理相关认证及通关等更为方便。同时,公司在香港领事认证过程中,一旦遇有某些情况(例如:驻港领馆闭馆、认证收费猛增、佐证材料临时变更而公司无法取得等)使得在港领事认证无法完成时,公司就会将经香港总商会认证完成的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转而递交到国内以寻求国内途径完成领事认证,也就是本文开篇的情形,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认证途径。
综上,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的领事认证途径原则上采纳直接递交外交部和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方式;如果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所涉及贸易的中间商是香港公司,且文件满足香港总商会的认证要求,也可以采纳经香港总商会认证后直接递交驻港领馆认证的方式作为补充方式。但是,如果公司选择上述补充方式进行认证,一旦中途出现意外使得在港认证无法完成,在转向国内领事认证时,须按照国内法律及认证要求,采用在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上直接认证的方式进行领事认证,不得在香港总商会认证的国内格式原产地证书的的基础上,再以商事证明书的形式认证后送外交部和驻华使领馆认证。
(本期专家: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