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通过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据了解,《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三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修订内容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将对农药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废弃物的回收等8个方面进行重大修订。
调整农药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了农药监督管理保障,赋予农业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材料、查封场所等手段。
明确使用者义务: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等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导轮换使用农药等职责。规定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此外,《修订草案》还增设了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使用事故包括和处理制度以及农药应急用药管理制度。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据了解,《草案》在农药临时登记方面做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负责人解释,同时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不允许转让。明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登记试验单位由农业部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健全召回、退出机制:《修订草案》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要分别采取措施,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并报告。建立已登记农药退出机制,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危害严重或风险较大的产品,可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调查。
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草案》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规定委托人要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此外,还加强了农药标签的管理,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要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草案》建立了农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包括生产环节原材料采购查验、进货记录和出厂销售记录,经营环节进货查验、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卫生用农药除外),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草案》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备案。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需要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草案》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吊证等。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专家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得通过之后,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即将得到执行,农药行业内权威专家、学者均坦言《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更为科学严谨,修订内容也更接地气。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周喜应认为,为了更好地促进草案有效实施,首先,要全面依法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一方面,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一方面,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强化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此外,加大处罚力度。除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其次,要以绿色发展理念开展农药减量控害行动。一是农药减量,从产品登记准入抓起;二是大力控制和削减化学农药;三是加大农药经营市场整顿力度,严格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钟华指出,《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改变农药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并强化监管手段,表明国家对农药行业的管理将更加明确,同时也会更加严格,有利于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农药生产、流通以及基层经销商应该尽快安排学习新条例核心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代秘书长花荣军也表示,《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从部门管理体制、产品登记制度、生产许可管理、经营许可制度、使用者职责、可追溯制度等进行了调整,简单说就是“农药一部门管”“严格管理产品登记、活化登记资源”“接地气式生产许可管理”“经营农药要资质”“全行业各领域要科学应用农药”“产品质量追根溯源”“全方位监管、有效处置产品”“加强惩罚力度,严惩不贷”。这对规范农药管理、净化农药市场有着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协会已经开始筹划《农药管理条例》的宣贯和配套规章的培训工作,尽快在最短的时间内宣贯到整个行业,让行业内相关人员对配套规章能够深入、细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
企业表态
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宪峰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关注度最高的是多头管理向“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方向转变,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实现专业部门做专业事。所需流程简化,但监管更严格。《草案》对农药安全有效使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农药经营者门槛更高,这对于大型农药生产企业来说是利好条件。从源头上为上市的农药产品进行把关,淘汰掉落后产能以及小厂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很大程度上起到净化市场,缓解产能过剩的现状。
江苏和盛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百炎告诉记者,《草案》的出台符合行业现状,适合当前的积极环境。一是加强全面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对细则方面的执行更加严格;二是更加倡导科学、精准使用农药,这将要求农民更加科学性的使用农药,同时农业部门的责任加大,做好科学宣传的任务。
《草案》中规定将管理统一归到农业部,这是大的突破,能够更为方便地将真假农药进行区分,极大减少了市面上假冒伪劣的产品。目前,《草案》的出台对流通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但是后期更多的指导性细则出台后,企业要想稳步发展必须摸清管理政策,将更科学更有效的产品传达给农户和经销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菜头农业说创始人蔡智文认为,于企业而言,未来的农药管理将更加严格、更加规范,通过源头把控,确保农产品数量与质量安全。
对农资经销商来说,将面临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需尽快了解政策、适应并按照政策要求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二是农药归口管理,在经营中可得到当地农业部门更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减少需同时应对多部门查罚的管理乱象。三是经营成本提高。四是未来部分不具研发、生产、经营实力的厂家将倒闭,上游厂家总体数量趋于下降,优质产品资源趋于集中,不正规产品越来越少。五是随着登记证申请资格、登记资料可转让、国产药异地分装的放开,将激发农药品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