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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作用不可小觑。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也有更多人力、物力、政策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在去年11月浙江湖州举行的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强调,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引领力量,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扶持,做好示范引导,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要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服务规模和产业规模,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积极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挥好农技推广机构、供销合作社、农垦企业等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多元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新型主体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多模式完善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

    今年一号文件多处提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力佐证了国家对其发展的重视和支持。而就在前不久,一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潜力,为其发展提供了数据分析。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如何,存在怎样的难点,今后应该重点在哪几个方面发力?本期内容将为您呈现答案。

    看一号文件 如何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力争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迈出更大步伐。

    在此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不可或缺。那如何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一号文件是这么说的:

    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推进农产品商标注册便利化,强化品牌保护。鼓励生产经营主体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扶持培育农机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供销、邮政、农机等系统发挥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吸引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运营产业园,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精深加工、现代营销,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鼓励农户和返乡下乡人员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入园创业就业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分享收益。

    推进农村电商发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全面对接融合,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加快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深入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林场主培养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农民。

    加快农村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属认定,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共享。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

(大 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仍需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调研数据表明,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在农户带动、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信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三产融合、涉农业务收入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辐射带动能力相对较弱

    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有所带动。平均而言,样本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5户,其中平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8户,一个家庭农场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1.67户,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33.33户。但是,总体而言,带动规模相对较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带动了全国8%左右的农户。

    横向来看,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带动规模存在巨大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最强,家庭农场带动作用最弱。数据显示,由于单个家庭农场农户带动能力较弱,平均一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仅为7.48户,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总体规模少64.47%,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农户总体规模少85.83%。

    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带动规模呈上升趋势,但增幅有下降趋势。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带动能力的发展趋势总体上仍是趋好的,但是经济下行已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带动能力的增幅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对农户利益返还额度逐年上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有利益返还,返还额度有上升趋势,对农户增收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与农户利益联结最为紧密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股利分红和二次返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利益返还的两种重要形式。

    调查结果表明,有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给予利益返还,并且返还金额相当可观。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向农户返还利益的有428家,占有效样本的52.32%,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返还额度为30.23万元。由此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每户成员返还利益的额度为0.71万元。按照每户3.14人的规模计算,合作社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人均收入为0.23万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万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利益返还的额度占到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85%。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返还额度是比较大的,对于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调查还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利益返还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对农民返还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比2014年增加了4.45个百分点,同时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返还额度比2014年增加了13.39%。相对于二次返利,股利分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利益返还机制。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实行股利分红的比例为46.16%和49.38%,而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进行二次返利的比例仅为16.89%和18.20%。

    金融支持以农资赊销为主

    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532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给予过借贷帮助,占有效样本的21%。在金融借贷方面,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成功的比例略大于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交易成功的比例。

    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方面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借贷担保,有16.6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过信贷担保。

    但是,由于自身资金规模的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还十分微弱。以家庭农场为例,2015年家庭农场平均提供贷款的金额为3.08万元,按照全国家庭农场总量为87.7万个计算,家庭农场可为农户提供约270亿元贷款额度,这一贷款额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金融支持方式以农资赊销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最多的金融支持方式依次为向农户赊销农资、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建立内部资金互助机制、直接贷款、为农户预付定金。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为农户购买农资也是其金融支持的主要形式。

    成为农业技术推广重要渠道

    由于具有更强的抵御新技术应用风险的能力,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是新技术应用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有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渠道。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户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一股十分重要的力量。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还涵盖了全国农户的1/3之多。

(摘编自《经济日报》)

    链 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是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抽样调查项目。调查旨在通过科学的抽样、采用现代调查技术和调查管理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几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潜力,为农村工作建设的重点、难点及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此次调查是全面系统的入户追踪调查,中经趋势研究院计划每年开展一次全国性入户追踪调查访问,调查结果将建成中国农业领域的基础性数据库,为社会共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对象为全国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两期调查样本涵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最终获得的有效样本为2615个,其中包括100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287个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样本,31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

    权威解读

    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改革的引领作用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关键一环,也是农业自身发展问题倒逼下的客观要求。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并表现出了阶段性的变化趋势。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农业在提供农林牧渔产品外,不断涌现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互联网+”等新业态;二是城乡居民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越来越向高端化、品牌化、差异化发展;三是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数以百万计的家庭农场和各类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使农业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四是农业经营理念从保产业发展、保数量增长变为重品质、重效益、重竞争力提升,重农民收入增长;五是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理念由过去单纯靠政府支持保护,即“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转变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即“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资本”。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途径在于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重要举措是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优化农业经营体系,关键是开放问题。积极培养造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把促进规模经营与脱贫攻坚和带动一般农户增收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一是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统一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的规模化;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统一服务,促进服务的规模化;积极发展订单农业、会员制农业、一村一品,通过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产业的规模化。二是培育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新主体的进入,引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理念、增加新技能。三是促进多元主体融合共享。推广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制、产业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关系和组织化方式,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共享收益。总之,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关键要准确定位不同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和竞争力方面的不同组织功能,提高各类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

    其一,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力军。这类主体既是种养结构调整、家庭经营向集约化方向转变的骨干力量,又为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微观基础。现阶段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确保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总量供给和产能基础。

    其二,农民合作社集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为一身,融普通农户和新型主体于一体,具有联系农民、服务自我的独特功能。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民合作社自身既能根据市场需求做出有效响应,也能发挥传导市场信息、统一组织生产、运用新型科技的载体作用,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还能让农户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的自我服务,有效弥补了分散农户经营能力上的不足。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 张红宇)

    专家看法

    政策支持不可或缺

    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三农”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发挥的作用也较为有限。相信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在带动农民、农村、农业发展上的特殊作用将会越来越凸显。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相关部门从政策层面给予更多支持。

    第一,通过财政补贴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第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公共物品。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形式,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当地农村公共物品。同时,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此外,还可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制度,并将公共服务纳入考核标准,以此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国家标准化系统建设,并加大对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力度。首先,国家层面需制定农产品生产操作规范等标准,各地需要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当地农业产业全链条的标准及技术规程体系,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进配套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其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力度,通过培训讲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生产技术、质量认证等方面知识,强化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

    第四,在对“三农”的带动方面,对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激励政策。首先,家庭农场带动能力最弱,因此要通过建立示范家庭农场等方法加强家庭农场的社会服务意识和社会服务能力;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联结农户的组织优势并未充分得到发挥,这说明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遵守情况不是很好,应通过宣传讲座等方式,加强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了解;再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三农”的带动能力较好,但在三产融合和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方面还需改进,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生产链,并给予农户更多直接的金融支持。

    第五,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鼓励西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此外还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力资本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发展研究院 郑风田 曹冰雪)

    新主体 新活力

    一些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发展提出质疑,认为这是在政策刺激下的虚假繁荣,存在部分为套取国家政策支持而成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数据表明,为套取国家政策支持而成立的新型经营主体肯定是存在的,而且还有相当数量。如第一期调查所抽取的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已消亡、不存在或实质上并未运营的合作社占到了17%左右。但是,那些真实存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良好仍然是主基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出了十分明显的优势: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以及社会资本水平,因此具有较为深厚的发展基础;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并且盈利状况良好,很少有亏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具有很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总的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确拥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并且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发展态势,体现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应继续实施、巩固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阮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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