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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市场化改革应与法制建设同行
——由王力军一案引发的思考
□ 白京京

    近日,随着2016年12月底最高法院再审指令的下发,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获刑一案,又一次引发关注与热议。

    来自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的王力军以种地务农为生,自2008年起从事农闲收购玉米的小营生贴补家用。然而,2016年4月,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数额较大达到21万余元”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违法”“合法”各据其理

    该判决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

    “随着产量攀升,卖粮难”“市场放开了,才能一家有‘女’百家求”的现实呼声怎么办?“从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再卖到当地粮库”这一“正规渠道”哪里出了偏差?“我没证没照,粮站是不是就不该收我的玉米?但为什么有些地方还打电话鼓励我去交粮”的主人公疑虑谁来解答?小门小户的“二道贩子”收购是否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援引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版本是否符合现行市场?一个个异议被相继提出,犀利发问,舆论哗然。

    于法有据是否就合情合理?两种对立观点发生碰撞。一种观点认为,粮食是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制度,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领域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理应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表示,其行为虽具有一定违法性,但客观上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没有违反社会秩序,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只要不违反契约,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前者,我们聚焦上述判例援引的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经营者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众所周知,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此条例已是加快粮食流通市场化进程的标志性文本,并于2013年7月和2016年2月进行了修订修改,却在与市场现状的匹配上依然有着合理性的提升空间。

    在各方为“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版本是否符合现行市场实际,是否存在‘浓厚的旧体制色彩’”争议不休之时,我国粮食流通领域法律法规悄然发生的变化给出答案。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最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也意味着彼时让王力军蒙受罪名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废止,无证无照收购粮食已经不再违法。这一改变,在保证粮油收购管理平滑运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制建设护航市场化改革

    “三农”问题无小事,新型市场主体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粮食收购市场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放开。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这种在种植户和粮库之间进行的购销活动,虽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不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实质要件,反而客观上起到促进作用,减轻了粮农卖粮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尤其是在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农户兼业化的现实中,像王力军这样的农产品经纪人,也符合政府所鼓励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范畴。

    深层次分析,在案件与争议背后,暴露出当市场先行一步,行政审批制度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及时作出调整,二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事实上,不单单要重视粮食流通领域的基层法治建设,这样的脱节或滞后情况也往往存在于各行各业,成为粮食市场化、农业现代化的绊脚石。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一大批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已逐步得到调整,越来越多不合时宜的行政许可事项已成为历史。未来的重点是及时清理那些与简政放权不符、与现实发展不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建构起整个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激发出市场的活力。

    截至目前,此案件的巨大争议和法律适用上的瑕疵,让最高法院认定,原审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虽然王力军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最终决定再审。再审的结果将会如何尚不得而知,但在本人没有申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及时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并要求再审,通过个案促进相关法制法规的修订,已然是可喜进步。

    当前,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如果相关法规章程不能及时修改跟进,将无法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为改革前行保驾护航。只有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给市场主体展示自身活力的充分空间,理顺利益各方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铸就一个敢于试错、勇于纠错、善于容错的大环境,市场化改革和简政放权才能在更大层面真正落到实处,更多群体的利益才能真正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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