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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诸WTO解决争端有理有据


    编者按 

    步入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已满15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确定针对反倾销“替代国”价格条款有效期为15年,应该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中国“替代国”价格条款理所应当按期终止,但美国、日本、欧盟迄今没有履行义务,能否按期终止却成为一大悬念。

    据悉,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起,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入世15年来,中国对世贸规则从接受、熟悉到履行、恪守,已成为负责任的世贸成员。从2002年起,中国开始分步降低关税,将关税平均水平从入世前的15.3%降到2010年的9.8%,同时,依据世贸规则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仅中央部委就修订了2000多项法律法规,加上地方修订的则多达9万多项。在入世谈判中,中国还同意单独接受多项特殊规则,包括过渡期审议(2011年终止)、纺织品特殊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及反倾销“替代国”价格条款等。

    中国的发展和15年前相比,今非昔比。不仅国内外经贸环境大大改善,增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而且政府职能也加速转变,国际视野不断拓宽,国际规则意识不断得到强化。入世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完善,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5年的努力非但不认可,反而遭到质疑。近期,美国、日本、欧盟等少数以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拒不履行WTO的条款。入世之初,中国单独接受的特殊规则大多带有“歧视性”,那时中国抗诉能力不强,难获平等话语权。但现在‘替代国’条款已经到期,无论如何都要终止,不能延长。

    既然是约定,就应该兑现。对于有些国家在履约时出现的“耍赖”做法,中国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WTO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于2016年12月11日正式终止。作为世贸组织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所有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然而,美、欧、日企图延续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12日撰文称,中国将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随后,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已就美欧做法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目前,WTO秘书处确认已收到中国的诉讼请求。

    中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理有据。专家提醒,当前最重要的是防止美欧等个别WTO成员“换汤不换药”,变相延续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美、欧、日意欲何为?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其他WTO成员在对华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价格而非受调查的中国产业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在中国加入WTO 15年后,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必须终止。作为WTO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所有WTO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但是,仍有少数WTO成员如美、欧、日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拒绝履行《议定书》第十五条义务,并刻意混淆《议定书》第十五条与其国内法中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

    WTO上诉机构原主席张月姣在12月13日举行的第十五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上对此回应称,严格遵守条约义务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WTO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法律定义,反倾销协议备注中提及的非市场经济并不是定义经济体制,而是一个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的判断标准。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副主任、高级研究员何伟文认为,《议定书》第十五条与市场经济无任何关联。按照《议定书》规定,15年过渡期已结束,所有WTO成员都应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美欧等个别WTO成员当前的做法只是为拖延时间,拒不履行国际义务。

    高虎城表示,中国坚决反对肆意曲解世贸组织规则、肢解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对于个别WTO成员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国将坚定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同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一道,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

    中国胜算几何?

    在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强调,世贸诉讼是世贸组织成员以规则为基础、解决贸易纠纷的通常做法。中方提起世贸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严肃性,合情、合理、合法。在敦促世贸组织成员尽快履行义务的同时,中方保留在世贸组织规则项下的权利,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何伟文表示,无论如何,中国还是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若最终判决中方胜诉,意味着此后所有的美欧对华反倾销调查都将适用此判决,“替代国”做法将不得再被使用。

    “我们有理有据,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争取一个合理公正的结果,这很重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也认同上述看法。对于该案件前景,屠新泉认为,“中方胜诉的可能性大”。

    但屠新泉同时指出,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让美欧等个别WTO成员修改国内法,最后的落实也在国内法。比如中国企业在此期间遭受的损失如何退还等相关问题,需要在国内法环节进行细化解决。美欧能否真正落实执行裁决结果还不好说。

    “目前还是要等争端裁决的结果,根据裁决结果中国再作下一步应对打算。”屠新泉指出。

    何伟文也提醒,当前最重要的是防止“替代国”2.0版本的出现,即美欧通过换一个名目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对此,中国一定要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予以明确,堵住漏洞,以防止美欧等再生事端。”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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