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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破题农业保险困境


    6月22日,在中国保监会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一年半后,第一批相互保险牌照终于“靴子落地”,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3家相互保险公司被批准筹建。

    2015年以来,“相互保险”这个词在保险行业以及投资领域可谓炙手可热。在很多人还不了解“相互保险”为何物时,已有30余家机构抢夺先机,正式向保监会递交申请,排队申领相互保险牌照,由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牵头筹建的中合供销财产相互保险公司也位列其中。

    如今,伴随着第一批相互保险牌照的发放,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舞台上,一幕以“相互保险”为主角的戏码已经悄然登场。这条“鲶鱼”的出现,会给保险业尤其是农业保险带来什么样的新变化呢?

    “相互保险”究竟是个啥

    按照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的官方定义,“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及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事实上,相互保险公司是最为原始的保险组织之一。其与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并行成为保险业务三大主要存在形式。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在法国,相互保险份额占比高达46%;日本达到45%、德国达到43%,而美国则是37%。

    然而,在我国,由于率先引入的是商业保险,相互保险的概念推广相对较晚,相互保险占保险业务的比重远低于国际水平。目前,我国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仅为0.3%。

    相互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猛发展,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其相对股份制保险公司所特有的优势: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重视互助和分红;所有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的特征,保单持有人即公司所有人。另外,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经营业绩只对自己负责,实现了出资人、债权人和客户三者的融合,能够消除利益冲突,保证了客户的忠诚度,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同时,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还具有保费低、风险小的特征。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表示,相互保险的好处是可以防止保费的流失,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同时还可以防范道德风险。发展相互保险可有效促进我国保险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促进国民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将成为我国保险组织形式的新常态。

    农业保险破局  迎来新契机

    在我国,保险业的主战场基本都在城市,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农民不需要保险。相反,农业、农民恰恰是更为需要保险的行业和群体。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尚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尤其是自然灾害发生时,单个农户抗风险能力很低。然而,由于我国农险的赔付率在9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100%,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这就使得农业保险陷入了两难境地:按商业化要求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保不起;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

    在一片亏损声中,农业保险市场成为监管层的“心病”。而随着保监会对相互保险牌照审批的开闸,以其适应特定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的特点,或将为解决农业保险困局提供新契机。

    从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中不难发现,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投保农民即是公司所有者。一直以来,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和覆盖面的广泛性,导致了农业保险活动很难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这种现象在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在相互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这将是投保农户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的根本动力。一旦灾害发生,他们会对其面临的风险情况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自发地互相联动,抢险救灾,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此外,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不涉及上市,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职能部门大大减少,组织形式相对简单,有效降低了相关管理费用;相互保险公司也不需设置庞大的营业机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会员代表进行。通过各地合作社,可以有效降低运营和推广成本。同时,因为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都是农业生产者,对农业生产、农产品价值和本地灾害损失发生的情况都比较熟悉,具备查勘定损涉及的农业生产专门知识,便于定损理赔。

    落实深化综合改革精神之举

    拥有61年发展历史的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流通领域的主要渠道,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可以说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三农”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对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开篇即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要求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规模小、底子薄,缺乏金融部门要求的信贷条件,融资较为困难,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同时也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在这种发展环境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特别提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

    事实上,相互保险组织遵循“和衷共济、风险共担”的核心理念,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理念不谋而合。业内人士认为,推进相互保险将有利于国家通过保险的方式向农业、农村提供支持,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展相互保险业务可以说是落实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精神的需要,也将有助于实现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的工具更加多样化,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如此看来,乘着政策的东风,相互保险这个新兴事物对保险行业以及“三农”领域带来的改变是很值得期待的。

    (中合供销财产相互保险公司筹备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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