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整顿,制定办事公约
合作社开业后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刘少奇曾批评指出:“合作社开办仅数月,三换总经理,以致社内事权和经济不能统一,各股单独进行,弄成一种无政府状态,经济的支配不能均匀,各股扩充各股,以致现在资本周转不灵。全社无一种统一的经营计划,只知买卖东西。社内办事无系统的规则,又无划一的簿记,账务的清理甚难。”又指出:“合作社营业范围又有不能不加扩大的形势,缺少股本已成合作社的大问题。对于补救这个问题的办法:增加股本暂不向工人加招股份,只清查上次股票有未入股者加补,再在兑换股加设储蓄部,提倡工人储蓄,实行发放合作社纸币10000元;营业机关不再扩充;服务股囤货宜变为流转资本。”“合作社事权及经济支配,在事实上应绝对集中,实行新式簿记,由总经理担任全责,主任团严加督促。从前账目由主任团会同经济委员会彻底清查。”为了改进工作,规定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办事公约》,明确了各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在清查账目中,发现服务股经理陈梅生拖欠公款千余元的案件,对此进行了处理,并整顿了合作社的财务制度。
《公约》共17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 总经理有管理和指挥本社全权,但须受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最高代表及主任团之监督和支配。
第二条 各股经理有管理各股经营全权,但进货及定价须先与总经理商妥处理。
第三条 营业员之聘请,须有2人负责之介绍信,并须得俱乐部主任团之同意,经2个月之试验合格,始得正式聘请,辞去时亦须得主任团之同意。
第四条 总经理得会同主任团任命1人为本社经济保管员,设经济保管处,总理全社经济及核查全社账目。惟所任命之人,必报告俱乐部最高代表会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各股经理每日必须将营业收入,悉数缴存本社经济保管处收存,并同时须将各项账目交保管员检查盖戳,如欲留少数作下日之找尾数者,须向保管员说明,得其同意。若有正式用途现款,必须先向总经理挚取支条,惟有特殊情形,或总经理外出,则不在此限,但事后仍须照补支条。
第六条 总经理有随时检阅各股经理账目之权,各股经理亦应每日将营业员之账目详细核查盖戳;经济保管员亦必须将每日所核账目总数及收付总数报告总经理。惟各项账目既经盖章者,则由盖章人负责。
第七条 本社人员各尽职责,如有放弃责任,致社内发生无意之损失,或账目模糊,或有其他情事者,得由总经理会同俱乐部主任团查明免职,并令其照数赔偿其损失。
第八条 本社营业时间,自上午5时半起,至晚上8时半止,但有特殊情形时,得临时酌量延长其时间。
第九条 总经理如有要务请假在一天以上者,应请副总经理或某股经理代理其职务。如经理有请假,亦应请总经理或其他经理代理之。
第十条 营业员在正式营业时间内,不得任意离开营业室,如有事故必须离开时,须先向该股经理请假,并向同事人声明事实。若请假3日以上者,须得总经理之许可。
第十一条 本社职员生活费,须至月终由杂务股经理一次送给,不得随时在营业室支取。若有特别情形,可向杂务股预支,但不得超过该月生活费以外。
第十二条 凡各股进货以外之杂费用(如关税运费等项)概归杂务股开支;如各股需要各项用品时,亦得由各股经里开条向杂务股领取,不得自由在营业项内支钱购备;但有特别情形者,不在此列,惟事后仍须开明细数,向杂务股声明领款。
第十三条 来宾餐宿分公私两项:
甲、凡与本社有交易往来及临时来社帮忙者,其餐宿均归社内公理。但必须先由招待人通知杂务股经理,得其允许,方可开餐,最多亦不得无故连住3天以上。
乙、本社职员如有亲属戚友必须在社内餐宿者,远客不得超过3天,近客不得超过1天以上,事先仍必须通知杂务股经理,得其允许。如有特别情形,须超过定章以外者,伙食费归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本社人员因有要事请假者,不得连续超过5天以上,但有疾病及特别事故者,得由总经理及经理临时斟酌增加之。
第十五条 门户定上午5点20分开,下午11点落锁,所有钥匙均由杂务股经理挂管,过时无论何人,不得自由出入,如有必要时,须经杂务股经理或他股经理许可,方能出进。
第十六条 本公约未善之处,得由本社人员随时提议修改之,但必须有全社三分之二人数以上及俱乐部主任团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俱乐部主任团于8月1日通过实行。
这个《公约》,经过九十多年后,仍有现实意义。在这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被媒体全文转载,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反腐倡廉的文件。这是我们合作社人的荣耀。
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经过整顿,一切设施已初具规模,社务逐渐发展,工友获利日益增加,深受群众欢迎。但正值安源路矿工人举行罢工胜利3周年之际,险恶毒辣的资本家盛恩颐贿买赣西军阀李鸿程,于1925年9月21日,以武力解散工人俱乐部,消费合作社所有存货及现金总值50000余元均被洗劫一空,被迫停办。
(作者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