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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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民间金融行为需多方联动

□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 田忠华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农村民间金融(俗称民间借贷)行为,成为农村部分融资人(企业、个人)融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三农”生产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从近年来媒体报道与笔者农村调研走访的结果看,由于在交易过程中,民间金融交易方式定价的随意性较大、安全性低,为投资人留下了安全隐患,埋下了伏笔。由此,导致民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在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中,农村金融消费群体的文化相对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是投资人致命的弱点,个别融资人利用民间借贷群体的这些弱点,抓住投资人贪图高额回报率的心理,一开始就打起靠经营农村民间金融业务,牟取暴利的主意,更甚者演变成非法集资。由于投资人对投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过于相信融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口头协议等没有书面文书的借贷方式,成为投资人的风险隐患。加之经营链形成传销式的经营模式,一旦造成投资风险,投资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的文字书面协议和借款文字凭据,很难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因此,基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稳定金融秩序的重担。

  要正确引导,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利用电视、传单、宣传车、送电影下乡、建立微信平台等方式,宣传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知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培养农民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自身严格规范投资行为,保证民间经济活动高效、安全运行。

  建立引导、监管、风险防范机制。随着存贷款业务的利率市场化,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投入,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信息平台、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通过电话、邮箱、微信平台的方式,设立民间借贷违法有奖举报平台,对出现违法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不信守诺言的,政府、金融监管及执法部门要共同协作,尽快平息民间借贷行为造成的民间融资金融风险。银行要加快业务品种创新,尽快推出适合、类同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业务新品种,在投资利润方面,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投资人;在贷款利率方面,要追求微利经营,用更优惠、更实惠的信贷政策,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参与体内循环,利用更规范的办法,让农村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银行经营渠道运用,减少更多的民间借贷机会,不给非法集资留出成长的空间。

  以法治思维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案说法,让农民提高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区间的认识,在提高投资风险认识的同时,了解、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对扰乱金融秩序、漫天定价的借贷行为,要加大依法打击力度,惩处一批民间投资乱定价、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确保稳定金融秩序,保护农民群众的在经济运行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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