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近日,大连市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就建立环保工作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规定》除了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外,还明确生态环保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环保监管属地化责任,以及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主要任务全部进行细化,并逐条进行明确,构建起大环保格局。有效解决了过去各部门责任虚化、职能交叉等问题,确保环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取得成效。
此外,《规定》明确建立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