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2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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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②
山东东营市社

 

    山东东营市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180家,都有自己的章程,明确规定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

    主要问题:一是理事长权力过大。合作社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几乎所有的理事长和理事主要由能人大户、村干部、党员担任,他们拥有自己经营的经济实体,属于兼业化的经理人员。与普通社员相比,理事长经营能力强,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系,熟悉产品市场,习惯于个人拍板。因此,在决策时往往置民主管理原则于不顾。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失控的情况下,他们总会设法利用职权去实现自身的私人利益,有时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二是社员对能人依赖大过对制度的依赖。合作社法规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然而,合作社由专业大户、农村能人及龙头企业带动兴办,在这些合作社中,由于资本所占比例大,因此,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产生按股分红等制度安排,“一人一票”被“一股一票”所取代。实际运行中也很少通过投票解决问题,有了问题都是理事会成员通过协商解决。三是社员大会流于形式。通过调查,60%的合作社从未举行过社员大会,有的即便举行了,也是走走过场。不少社员认为,只要收入比原来有所增加,其它的不需要了解。一些重大决策,大多由理事会决定,很多社员放弃了这种与自身利益关联度不高的权利,没有人坚持要求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表决。四是监事会难以履行监督职责。就调查的情况来看,监事会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由于合作社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概括简陋,可操作性差,对理事会的监督十分有限。最突出的问题是对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义务未做出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监督机制难以发挥效力。

    主要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尊法、守法意识,抓好示范、树好典型。二是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赋予监事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平衡合作社内部的权力架构。三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严格按合作社法“三会、三权、财务”监管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制,加强指导,依法维护社员权益。四是加大培训力度。有关部门拿出专门资金,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和社员进行培训教育,激发社员主人翁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提高合作社内部治理水平。五是在市、县级主管部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辅导员,负责帮助指导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鼓励和吸引管理、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相应报酬;鼓励大中专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习或开展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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