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1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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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食品召回制成纸老虎

□ 吴学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长期以来,对于食品的保质期,我国没有统一规定;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避免导致更多伤害,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将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其维护食品安全的“利剑”作用值得期待。

    按照新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前者,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其实,早在2007年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就有问题食品“主动召回”的条款,但在现实中执行情况中却不尽如人意。去年上海福喜身陷“过期肉”事件,继而又被曝篡改食材生产日期。殊不知,食品过期回收再修改,这算不上是福喜的独家伎俩,其实是个公开的秘密,整个市场都存在这种现象,福喜仅露出了冰山一角。可见,即便是没有瘦肉精、没有苏丹红、没有三聚氰胺,在食品流通体系仍不完善、退换货制度缺乏监管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永不过期”食品还会侵蚀我们的食品安全。由此可见,如何确保制度执行得力、落实到位,仍是一道难题。

    尽管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能够给食品企业施加压力,使他们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在成本、利润等诸多因素权衡下,难免会有企业铤而走险,如有的企业故意拖上一段时间,等问题食品“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再行动,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轻,执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有鉴于此,在监管方面上,应打好“组合拳”,确保食品召回制卓有成效。一方面,要以防控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为重点,探索建立食品生产日期监督和专业化的问题食品召回处理机制,完善违法食品“黑名单”制度。另一方面,召回是一把双刃剑,会带来声誉、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如何让企业主动召回,让食品召回不难为情,既需要通过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等措施,让生产经营者学会自律,更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监管,对食品生产者形成有效的他律,唯有如此,食品召回才不会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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