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日前发布通知,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意见稿还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市场开办者——建入场销售者档案 每天检测食用农产品
意见稿提出,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才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如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应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则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采集、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根据意见稿,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每天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与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鼓励其他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
销售者——建立自查制度
意见稿明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了关于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但是,其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网购第三方平台——入网须实名登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身份证号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入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名称、数量等信息。
同时,如实记录入网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及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发现入网销售者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销售者未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或者未与入网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营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用农产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销售者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