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了微山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这是该联社运用《民事诉讼法》新规定,通过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收回一笔28万元的不良贷款,有效保全资产不受损失的成功案例。
2013年7月3日,借款人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微山联社付村信用社申请贷款28万元。在班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付村信用社如约发放该笔贷款,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偿还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2014年7月,该笔贷款到期,付村信用社多次上门催收,多方面联动施压,但借款人均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借款。
微山联社一方面督导付村信用社专人清收,与借款人多次座谈,以稳住借款人,确保抵押物不转移、不损失;另一方面,积极与县法院协调沟通,以《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为支点,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直接执行借款人房产。2014年9月,微山联社向县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直接执行抵押物以归偿信用社信贷资产,在经县法院审查,认定此申请符合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于近日依据终审裁定将该笔贷款收回。
(刘 剑 王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