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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开建
致力于破解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本报讯 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启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破解制约农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意见指出,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坚持“地方先行、中央支持、专注农业、市场运作、银担共赢”五大原则,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意见对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确立了时间表,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独立运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地方,可采取有效方式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作为过渡形式,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意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大 山)


链接

    去年12月1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今年7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快发展融资担保行业,深化金融改革。会议明确,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3年内实现基本全覆盖,与融资担保机构一起,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同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推动降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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