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人模式选择条件
优化股东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统一法人模式应通过适度提高单个股东持股比例、鼓励机构投资者进入,优化股东结构,缓解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的问题,实现股权适度集中,充分发挥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决议权,从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推动农信社市场化运作、自我发展。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统一法人模式应通过行业审计、强制信息公开、加强农商行或农合行股权流动性,从行业环境约束、主动监管等角度强化市场对农信社的约束机制,用市场体制自发推动农信社健康发展。
适当定位法人层级。统一法人模式应根据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及金融环境,选择适当的法人层级,防止因法人层级过低导致引资困难、资金缺口增大,以及因法人层级过高导致资金规模化运作,从农村抽离流向城市,业务重心偏离“三农”。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条件
建设相应的协同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根据模式改革进程,积极跟进管理体系的建设,尽快从分业经营监管的固有模式中突破,打破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障碍,通过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或其他协同监管体系,全面、合理地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维护农村金融环境安全。
合理规划改革进程,降低改革成本。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改革需要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合理规划改革进程,在改革进程规划中,应对金融控股公司从业务建设、规模扩张等方面循序渐进的引导,对监管体系的建设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金融环境造成冲击的突发情况,保障改革稳步实施。合理规划改革进程在降低改革推进成本的同时,保障金融环境稳定与安全。
限定主发起人资格,坚定服务“三农“目标。由农信社改制而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普通的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定位不同。监管部门应通过对农村金融控股公司主发起人资格及其他建设要求方面进行限定,以稳定农村金融控股公司服务“三农”的使命和市场定位,发挥农信社服务“三农”的效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