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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探析(七)

□ 河北省衡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玉伟

 

农信社改革路径选择总体要求

    以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从市场实际出发。农信社根植于农村、成长于农村、服务于农村,农信社的发展与农业农村的发展相互交融。农信社的改革依旧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的使命,对改革方向、改革路径、业务设计进行考量。只有充分了解当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情况,从市场的实际出发进行改革探索,才能真正实现农信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初衷。

    正确处理上级联社与基层社的关系。上级联社与基层社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上级联社与基层社之间的产权关系、责权关系影响着对基层农信社的掌控、管理机制协调的水平,以及基层社因地制宜、自主经营的程度,影响着农信社服务“三农”的效率。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的管理职能既可以保障上级联社对基层社的管理权力的顺利实现,又可以防范不必要的外部干预,使基层社实现自我发展。

    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通过健全的市场机制对农信社实行优胜劣汰,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良性竞争环境,促使农信社改进服务水平、产品结构,提升服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农信社退出机制,引导经营困难、违法违规的农信社有序退出。同时,还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引导农信社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障金融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建立制衡机制。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关键是要建立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等职能互相协作、相互制衡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安排。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角色职能,特别是政府的角色,在避免不必要的外部干预的同时实现适度监管,为农信社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提供保障,创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省联社模式选择条件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省联社模式应对省联社及政府在该模式中的作用进行清晰的界定,将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及企业等角色界定明了、厘清关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形成监督、服务、经营之间的互相促进、互相制衡的机制。政府主要发挥管理作用,但不能干预农信社业务经营,管理权限也不能下放到地市(县)及更低级别,避免政府对农信社滥用职权、过多干预;省联社应强调其服务职能,促进省内农信社资源优化配置,高效服务“三农”。

    银行业监管机构权责相适。应完善省联社模式中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及责任,独立监管,通过监管责任督促监管机构认真、高效履行监管权力,保障农信社健康运作的金融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三会职能,实现自主。经营应充分发挥农信社合作金融的性质,发挥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对农信社经营的监督及自主决策的权利和作用,使农信社以当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展经营服务,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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