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劣势
业务多元加大管理难度。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业务多元化增加了母公司管理的难度,对子公司的自主经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格局属于扁平化管理,母公司分别直接管辖各子公司,管理线较长,涉及的业务种类复杂,加大了母公司管理难度,难以满足各子公司以及各地区、各分支行的需求。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更加考验子公司自身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能力,要求能够即时觉察市场环境变动、客户需求变动,并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对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做出调整,从而提高子公司经营水平。
各类风险增加,监管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难度加大,而相适应的法律及监管体系缺失,风险隐患加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公司规模大、业务复杂,内部风险管理以及关联交易等外部风险都有所增加,但各项业务之间的风险管理及行业监管各有侧重,监管方法也不尽相同,易产生监管盲区,不论是对公司内部还是对外部的行业监管都加大了难度。同时,我国由于长期处于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与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缺失,需要重新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而构建新的监管体系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及协调成本,监管体系建设的滞后将制约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发展,增加金融业风险隐患。
对经济环境有较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经营的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的特性决定了该模式对经济环境有较高的要求。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的开展要求客户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及相关的金融投资知识。而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还仅处于基本的存贷款、汇兑等业务,对证券、信托业务等需求较弱。这将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够选择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地区间差异小、具有较好的金融业务需求基础的地区开展业务,将极大削弱农信社服务“三农”的目标。
模式改革成本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于我国属于崭新的运作模式,需要在“干中学”,具有较高的改革成本。为信用社改革的一种模式选择,农村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分阶段建设,从有农信社改制的银行类子公司入手,分阶段、逐步发展成为真正具有两项以上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模式;而与之配套的监管体系也需要紧跟农村金融控股公司的成长步伐,从单一监管部门监管逐渐过渡到各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的完整监管体系,这些都要求较高的人力、资本、时间等成本,改革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