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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农工能否以农民成员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保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但该法并未对农民的概念进行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近年来,一些省(市)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从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发,放宽了农民身份认定。辽宁、黑龙江、安徽、陕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当地实情,明确垦区、林区或国有农(林)场职工、团场职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以农民身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北京、黑龙江、湖南将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认定农民身份依据之一,明确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城市居民,也可以以农民身份入社。

    2013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明确指出,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牧、渔、林)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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