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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探析(三)

□ 河北省衡水市农村信用联社 李玉伟

 

    统一法人模式的劣势

    县级法人地位缺失,削弱服务“三农”效用。统一法人模式下,县级信用社缺失法人地位,不能够因地制宜开展业务。省级农信社虽然对全省各县(市)的金融服务需求有较全面的了解,但是对于村镇较具体的“三农”服务需求了解相对笼统,对基层社的业务指导和规划亦不能切实结合当地情况、具体而又有针对性。而基层社虽然对当地情况比较清楚了解,但是因其缺失法律地位,自主决策权缺失,不能够融入当地经济发展、因地制宜服务“三农”。

    不能化解内、外部人控制问题,存在政府外部干预隐患。统一法人模式下,股权结构不合理问题普遍存在。一方面,农商行及农合行均存在因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导致的股东对银行风险与发展不够关注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或者新入股者“一股独大”、少数股东联合行动对银行不当控制“外部人控制”问题。另一方面,该模式并未排除政府入股的可能性,且未对政府入股及占股比例进行限制和规定,政府干预农信社运作的可能依然存在。如重庆农商行在重组向机构定向增发时,其中的20%由当地政府出资,这使得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又成为农商行较大股东,对其干预农信社经营运作提供了机会。

    盈利目标与支农目标难以平衡。改革后商业化运作的农信社难以实现盈利目标与政策性目标的平衡。统一法人模式下,农信社作为股份制企业,对股东负责,进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对盈利目标的实现有更多的诉求。虽然在《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农合行及农商行“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且规定由当地银监会规定其支持“三农”的贷款比例作为硬性指标,强制性要求并不能从根本上激发股份制农商行或农合行支持“三农”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可能影响到服务“三农”的实际效率。此外,由于有硬性支持“三农”贷款比例指标规定,农商行及农合行为了实现盈利目标,可能会更大程度地将剩余可自由支配的信贷资金抽离农村,转向城市等其他利润较高的地区或产业,这将促使农信社为农村资金“补血”变成了“抽血”,影响其服务“三农”力度及效率。

    对经济环境有一定要求。统一法人模式农信社按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标,对农信社所处经济环境有一定的要求。单纯的扎根农村、发放涉农贷款并不能满足股份制农商行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要求。此外,由于统一法人模式基层社缺乏自主决策的权利,对于省内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省份,统一法人模式是否可以满足“三农”及中小企业主差异化服务需求值得商榷。因此,股份制农商行需要“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国务院《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才有较大的可持续发展及盈利空间,这对该模式的落实和推进带来一定局限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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