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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签收债权转让通知的,保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仍然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了以下规定:

    第一,《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可以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债权人有权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二是如无特殊约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保证人仍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不以债权转让而无效。三是所谓的“特殊约定”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只有此种情形,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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