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5年3月3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农产品价格险 星星之火可否燎原?

□ 本报记者 张 成

    发展之新秀

    “蒜你狠”“姜你军”“猪周期”……大家并不陌生因农产品市场风险而产生的这些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同时也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那么,如何规避价格波动对农业产生的风险呢?近年来,一种全新的保险机制——农产品价格保险正在各地不断试行。

    农业保险在降低农民承担的风险、弥补农业灾后损失、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险种覆盖农、林、牧、渔等各个方面。然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对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减产进行赔付,仅对生产风险提供风险保障,而对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另外一种重要风险——市场风险或价格风险则基本没有涉及。

    我国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非常重视,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维护农民的收益,我国对一些重要的农产品一直实施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制度,但是,如今这种旨在稳定农产品价格的保护制度背离市场规律的一面开始显现,已经变成了农业发展新的负担。

    在此背景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国家实施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制度,以此控制农产品价格,本意是好的,但是如果一味依靠收储与补贴来保护农业、农民,效果可能会大相径庭,现实情况下农民本来应该按照市场供求决定如何生产配置,政府最低收购价格往往会干扰市场信号,应该让市场的价格回归市场,这样才能让农业、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以目标价格补贴和目标价格保险取代最低保护价格是尊重市场的做法。

    其实,我国保险行业在此前就已经开始试水农业价格保险,2011年,上海市农委和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将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从生产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随后,保险公司纷纷研究和试点价格指数保险产品,2013年北京市农委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推出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人保财险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也推出了夏季保淡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同年成都市也推出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利用保险手段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将农产品生产的经济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既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又保障农民和市民利益。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我国大有“燎原之势”,有专家指出价格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趋向。

    推广有瓶颈

    “将市场风险纳入保险范畴非常有意义。”中国农科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张峭表示,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主要针对生猪和蔬菜进行试点,积累了利用保险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初步经验,价格指数保险虽然被看好,但面临许多制度和技术层面的现实问题。如选择什么作为赔付依据?风险怎么分散?这些都是制约农产品价格保险的重要瓶颈。

    “农产品价格保险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张峭告诉记者,农产品价格保险是依据价格指数进行赔付,这和天气指数保险一样,也是一种指数保险产品;所不同的是,前者承保的是生产风险,以“气象指数”为赔付依据,而后者承保的是市场风险,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由于指数保险是以某种公开、透明、客观的“指数”为保险赔付依据,所以能够降低农业保险实际工作中的交易成本,最大程度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但同时,“指数”选择的合适与否也直接影响指数保险产品的“基差风险”和实施效果。因此,理解农产品价格保险实际做法的关键在于了解其价格指数是如何设计和选择的。

    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另一个难题是风险分散。张峭说,一种保险产品是否可行的关键在于其风险能否有效分散,比如自然灾害风险,一般只是在某个时间、某个区域上发生的独立事件,风险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而价格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就会波及整个行业,只能在时间上分散,空间上无法分散,这样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所以,将价格保险的实施范围控制在较小区域内,根据生产成本设定较低的保额,也是保险公司现实的考虑。

    制度体系待完善

    农产品价格保险可以对农业市场风险进行保底,但由于所保对象的特殊性,其本身也需要制度上更多保障。

    张峭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应该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范畴,建立保费补贴制度、免税以及立法保护等。目前,各试点省份的保费均由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不一,而且额度不同。要实现农产品价格保险对市场风险的保障作用,仅仅依靠各省的财政补贴难免捉襟见肘。因此,需要增强中央财政对此的支持。同时,农产品价格保险还需要建立第三方价格监测发布体系,相关农产品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的及时与准确公布是保障农产品价格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面的价格监测体系,因此,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体系,提高政府监测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发展意义重大。

    此外,要建立农产品价格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美国的《农业风险保障法》规定,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此外,美国的国家巨灾保险体系也间接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能力。去年,我国已着手开展巨灾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期待能为分散农产品价格保险风险提供支持。

    张峭指出,预防价格风险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发展农产品期货,用风险对冲的方法减少农产品价格冲击带来的损失。但这有两个现实的问题,一方面农产品存在难以储藏、标准化差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目前的知识结构还不能运用农产品期货,因此需要中间商来运作,农民与中间商签订合约,由中间商参与产品的期货交易。

    链  接:

    目标价格补贴和目标价格保险的关系

    目标价格补贴和目标价格保险是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两种实现方式,两者都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都需要通过财政补贴实现政策性目标要求,但两者在政策性目标实现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目标价格补贴是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基本实现方式是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直接按差价补贴农业生产者,因而目标价格补贴对农业生产者的收入保障程度是通过“目标价格”设定的高低体现出来的。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政府支农惠农目标通过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来实现,它的目标性主要通过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制度设计以及保险产品中保障水平高低与保费补贴多少来体现,不同的农产品保障水平和保费补贴比例体现了不同的政策目标导向。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不仅要体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要求,还必须满足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可保性要求。一般认为,农产品的价格变动可以分解为趋势性变动、周期性变动、季节性变动和随机性变动。趋势性、周期性和季节性价格变动,都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可以依据过去的经验和数据分析预测出来,是可预期的价格变动。随机性价格波动,是由一些难以控制和不可预期的外在因素导致的农产品供需变动引发的,比如意外的自然灾害、疫病、突发事件等,是不可预期的价格波动。

    而保险的基本要求是承保风险必须是意外事件引起不可预期的风险,倘若农业生产者对未来设定的农产品保障价格具有预见性,那么就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上升将高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不会选择投保,而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将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会选择投保,这样会使得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剧增,使价格保险难以实施。所以,正确选择或设定价格保险中的保障价格标准,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是一定比例的预期价格或者说是以预期价格为设定依据。

    如果说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是通过政府价差补贴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收入不低于目标价格水平,那么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就是通过政府保费补贴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收入能够达到预期价格一定水平。简言之目标价格是政府设定的政策性价格,预期价格是市场主体博弈形成的远期市场化价格;目标价格补贴是一项政府逆周期的收入补贴计划,管理的是大的、可预期的、周期性的价格波动。目标价格保险是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管理的是中等的、不可预期的、随机性的价格波动。目标价格补贴保障的是“目标价格”,目标价格保险保障的是“预期价格”。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